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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人民公益

举报渔溪镇长李伟贪污腐败(中共巴中市恩阳区纪委办公室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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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4:36
上面不管,就想‘办法’啊!这人要真是那样可替天收了。奶奶的看谁命贵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4:41
地方不大贪狗不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4:43
你是在犯罪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4:44
有问题实名举报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4:46
向举报人致意崇高的敬意!特别是原三清村支书,谢东(绰号东瓜皮),坏到极点,吃人不眨眼的东西,现在不知他骗取了国家多少扶贫资金,敬请纪检监察部门好好去查查他的老帐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4:47
渔溪那个地方官员应该要严打、严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4:53
李伟胆子太大,心太黑作一镇之长没有一点法律关念!该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4:53
如果解决了实际问题就是好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4:59
渔溪的父老乡亲们:请相信,黑暗永远是躲不过光明的,特别是,谢东,龚文杰,这两个人凭的是什么,他们的能力,文凭,在哪里,还能当上狗官,唉……!真是不可思议啊!请示各级领导还是去深入的问问责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5:00
垃圾人物,早该举报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5:06
对这样的贪污人不能心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5:08
网络造谣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5:20
是真是假为何政府不出面作答复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5:21
上级会处理这些人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5:21
名字好多我们都知道,应该是真实的,政府该查查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5:25
太里暗,直接打巡视组电话,巴中层层都官相互,吃回扣,要中央直接处理。不知电话可问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5:26
这样的贪官应该坐牢一身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5:31
作为一位渔溪人,看到这些呼声,倍感揪心,不知事情究竟是真是假。政府应该出面作些解释,本人还是坚信渔溪的明天,还是一片光明。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5:31
晓书记,伟镇长,谢东哥,文杰兄,你们的工作也太不容易了!渔溪这批地方,穷山恶水出刁民,我如果不是渔溪人,加之工作几十年了,老子早离开这破地方了。
不过也好,看开点,自身正得万民心。人生要感谢两个人:一个是帮助过你的人,知恩,报恩!感谢帮助你的人为你搭建平台!另一个是整你的人,警惕,慎行!监督你的人助你成就事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7 15:32
查请事实行为后,应立集执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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