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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行人在机动车面前不能总是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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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天津河北区建昌道,一辆602路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为避让一位突然横穿马路的老太太,冲上便道,撞倒了路灯杆和大树,同时撞伤了一位男子,车里面也有四五名乘客磕碰、擦伤。据报道,之后老太太还想找公交司机理论,甚至要求赔偿。

    的确,按照过往做法,机动车与行人“偶遇”,机动车应礼让行人,这几乎成了当下的交通潜规则。正如本案,在公交车礼让行人时,若造成第三人的损害,责任该如何承担?行人闯红灯或横穿马路引发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当然免责吗?提到行人(或骑车人)交通违法(如闯红灯)是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个问题,恐怕不少人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及早厘清。



    其实,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我国已有先例。据《检察日报》2004年1月16日报道,2003年11月4日晚26岁的罗某某骑自行车去一个音像店租影碟。在回来途中,罗某某因没有注意避让行人,结果将在人行道相向而行的75岁的老大爷黄某当场撞翻在地。黄大爷被扶起后出现呕吐现象,后昏迷不醒,最终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罗某某被检察院起诉至成都金牛区法院,并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05年,上海浦东也发生过一起行人横穿机动车道致人死亡的案件,当时行人孔某违章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车主林某闪避不及,当即甩向对面车道,正巧被一辆重型卡车碾过,致使林某死亡。事后,警方认定孔某横穿机动车车道,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死者林某驾车速度过快,负次要责任,卡车司机不负责任。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但鉴于死者有一定责任等情况,法院最终没有追究孔某的刑事责任。

但本案至少说明,作为交通参与主体之一的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也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2016年1月13日《人民日报》也曾报道过一起发生在东莞的类似案件。黄某贪图方便横穿马路,中途又突然折返,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游女士发生碰撞,最终导致游女士不幸离世。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游女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黄某系自首,且积极予以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法院最终认定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不仅仅限于机动车辆驾驶人,而是包括一切道路交通的参与者。


在日常生活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主要就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与之配套的相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以及第63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上述规定都说明,行人只要是违反了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至于说“行人与机动车相遇”时“行人有通行优越感”的问题,实际上只是警示意义大于法律意义。因为在道路上单纯的机动车相对个人处于强势地位,机动车违法后果往往更加严重。但这并不是说行人在机动车面前就可以违法。因为每一个交通主体在道路法上都是平等的,都应该依据既定规则行事。社会越是交通发达,越是需要树立规则意识。行人不走斑马线、乱穿马路,已不仅仅是个道德问题,本身就违反了交通法规,若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对于行人违法引发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在承担责任时也要区别对待。如果行人负全部责任,机动车是被迫采取避险措施的,因而造成机动车损害或者其他人损害的,机动车一方可依据民法对“紧急避险”的规定,要求由引起险情的行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也有一定过错,双方需要分担责任的,则要依据各自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若构成犯罪的,依然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严格说来,本文案例中横穿马路的老太太应该为受损车辆和受伤乘客买单。

    在道路上,行人的危险性固然比机动车要小,法律对于机动车驾驶人的约束比行人要严格许多。车辆有礼让三分的高度注意义务,但行人也有不闯红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规矩。行人在机动车面前不能总是上帝。对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司法处理不能迁就任何一方,赔偿与追责亦不能和稀泥。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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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2 10:17
赞同。

发表于 2017-6-12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

发表于 2017-6-12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纠正在行人脑子里早已形成的“他不敢碾我”的思想偏差。

行人乱穿马路也应该向驾驶员违规那样去学习一定的时间的交通法规才让离开,增大乱穿马路的成本。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2 11:37
顶一个,必须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2 11:39
都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哪来那么多悲剧!请朋友们关注西昌论坛麻辣社区关于交警、关于交通事故的跟帖。好人一生平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2 11:42
不但是和稀泥,还举起“正义之锤”,砸碎事实、砸碎天理公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2 11:43
请朋友们关注西昌论坛麻辣社区关于交警、关于交通事故的跟帖。好人一生平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2 12:45
这个教授说得有理!不像有的砖家叫兽无良心说话

发表于 2017-6-12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客服壹号服务不错 赞一个!!!

发表于 2017-6-13 10: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6-14 16: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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