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余志惠,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润泽路71号2幢3单元501号。(联系电话:13096135823)
代理人:余善言,男,194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润泽路71号1幢1单元401号(系复议申请人余志惠之父),身份证号码:51290119441017291X,联系电话:13198827726。
被控告人: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2017)川1304执652号执行案件承办人员陈晓,电话:13551686158。
告事项及请求:请南充市、嘉陵区两级纪检监察部门,南充市、嘉陵区两级法院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陈晓滥用职权,对控告人余志惠违法违规进行司法拘留的侵犯人权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7年5月30日,嘉陵区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南充市嘉陵区经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余志惠、梁正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5万元),由执行法官陈晓承办。6月6日上午11时许,陈晓违反法定程序和工作流程,在《限期执行通知书》尚未送达余志惠(附件1:6月6日下午该件才邮寄至余志惠家中由其家人代收,此时余已关于南充市拘留所数小时);和明知余并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适格拘留对象(附件2:余在今年2月主动交纳张桂清申请执行余志惠案(标的18万元、承办人胡浪涛)2万元的案款收据))(另可在该案卷宗中可以查阅余志愿评估拍卖其价值九十万元门面还债的承诺书,拍卖成功后清偿两案二十余万元标的绰绰有余),以上可证明余在积极配合法院清偿债务,根本不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该拘留对象。陈晓罔顾上述事实,滥用职权,违法作出 (2017)川1304执652号拘留决定书,在将余志惠违法拘留三日后,其家属提出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情况下,不得已将其释放。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程序暂行规则》规定,在执行程序展开后,须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车管、房管、股市等财产进行充分调查,然后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无果后,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对被执行人适用拘留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措施。而控告人余志惠于2017年6月6日上午,被嘉陵法院承办人陈晓超越了通知履行、财产调查、冻结、扣押等应有执行措施程序,直接予以拘留被执行人,这是以拘代执的滥用职权行为。最讽刺的是2017年6月6日上午控告人余志惠还未被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即被拘留,而这一通知履行本案给付义务的法定文书数小时后的同日下午才寄至余志惠亲戚手中,即余志惠根本未收到通知她履行债务的文书,更没有给她合理的时间、区间去筹款;更罔顾余志惠已告知承办人员陈晓,她有清偿此两案二十余万元绰绰有余的不动产早已交嘉陵法院执行局另一承办人评估拍卖中(张桂清诉控告人余志惠案件执行标的额18万余元),今年在张桂清案执行中控告人已履行了部分,余下部分因资金断链无现金履行能力,待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后还债。而案件承办人陈晓在明知控告人余志惠并非拒不履行(今年一直在履行),超越执行案件办理的法定程序,违规对余志惠拘留(拘留执行案件仅5万元),这是“以拘代执”、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违法行为。
具体情况说明:
1、2017年5月31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了(2017)川1304执652号执行通知书、(2017)川1304执652号报告财产令,并于2017年6月2日以中国邮政EMS邮件方式(邮件单号:EY509605759CN)将上述法律文书邮寄往控告人,邮件于2017年6月6日,19时19分送达至控告人家中,由控告人家人代收。然而在2017年6月6日上午11时许,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2017)川1304执652号拘留决定,对控告人采取拘留措施,在控告人未收到正式法律文书之前,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其进行拘留,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2017年6月6日上午,控告人接到同案被执行人梁正玉电话通知后,即赶到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去领取法律文书,承办(2017)川1304执652号执行案件工作人员陈晓并未将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在获知控告人暂无现金给付能力,并未给控告人合理的财产报告期限及筹款的机会,就径行对其采取拘留。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三查五查”,而承办人陈晓没有进行任何执行调查行为,就对控告人进行司法拘留,这是明显是“以拘代执”,其行为严重违法。
3、控告人余志惠,在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有其他执行案件存在,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以(2016)川1304执75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控告人及其丈夫名下的房屋,查封的房屋依法在评估拍卖执行中,控告人也在积极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向相关案件当事人支付了款项,其完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而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却视而不见,控告人严重怀疑执行办案人员“帮狠心忙”,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得不使人怀疑,只有存在利益输送,才敢这样滥用职权,漠视践踏法律。
4、2017年6月9日上午,控告人余志惠的父亲余善言向人民法院书面对拘留决定提出了复议,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陈晓收到异议后对控告人余志惠家属说道“你现在去复议,等你弄完了,拘留15天的时间也差不多了,你们给2万,我马上放人。”控告人家属救人心切,只能四处举债东拼西凑凑齐2万元后,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违反执行财务制度,以一纸适用于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见附件3)代替法院财务部门的正式收款凭据,将该两万元收走。相关款项是否进入人民法院账户,控告人不得而知。
综上所述,控告人余志惠并非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文书,反而一直在积极清偿法定债务,积极配合司法执行机关工作,根本不应该对其实施司法拘留。而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陈晓“以拘代执”、滥用职权,涉嫌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希望领导和组织公平严肃的查处,严肃处理滥用职权、违规执法的执行人员陈晓。维护党和司法机关在百姓心中的美好形象,维护法律尊严。控告人作为普通群众,相信组织能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但同时,控告人也保留向各级法院直至中央控告、检举、揭发,上访的权利。如相关部门不回复、不处理,我也将依法通过网络、媒体、舆情等多种监督方式表达诉求,题目已想好:《人已入牢房、生效法律文书还在路上——嘉陵法院滥用职权,违法办案》。
因陈晓的滥用职权、违法拘留给控告人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控告人已在南充市第二人民医院就医,病情为精神抑郁,医院要求控告人住院治疗并开了一个月的治疗精神类药物,如病情进一步恶化,控告人保留向陈晓要求赔偿的权利。
控告人:余志惠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