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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民生杂谈] 巴中首例非法行医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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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5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放纵法官践踏法律,就是巴中规矩

法院不严格执法,不尊重法律,怎么可能有尊严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司法公开,何来司法公正?

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刑事案件不要法庭审理了,定案的证据也不经质证了,直接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构成犯罪,这还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言?
 楼主| 发表于 2017-6-27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的重点在于第二次再审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能不能成立。关键要看医生有没有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忽略常规的行为,该行为与i造成患者死亡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现有证据表明经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就是说不存在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忽略常规的行为,更没有医疗行为与i患者死亡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可能,检察院也是因此不起诉医疗事故犯罪,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也是因此改判减轻处罚。现在怎么就不要脸呢,这医疗事故犯罪是怎么来的?

发表于 2017-6-27 21: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的名义》里沙瑞金有句台词说:过去人民不相信政府官员会做坏事,今天人民不相信政府官员会做好事。

 楼主| 发表于 2017-6-28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太崴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6-28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弄虚作假的法官永远活不出高贵和尊严。
 楼主| 发表于 2017-6-29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庭审主要是在法庭上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展开证据调查,而质证是证据调查的核心,是法庭认证的前提。所谓质证,是就对提交法庭的证据由诉讼各方当面质询、诘问、探究和质疑,包括对证据与事实的矛盾进行辩驳、澄清。质证包括对证据的来源、形式和内容的质疑,而质疑的主要指向就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可采性)。对作为审判中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任何证据,均需经过质证,包括对言词证据的质证和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非言词证据的质证。对此,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有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庭审质证方面暴露出的问题比较突出,问题之一是质证不充分、走过场,在个别情况下,有的法官甚至将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再审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对证明案中死者的死亡是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由于检察院没有起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根本就没有任何证据)便认定被告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后果,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明显违反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程序。
 楼主| 发表于 2017-6-30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H副院长傻逼任性,结果把巴中市中级法院的皮臊完,把法官的脸丢尽。
 楼主| 发表于 2017-7-2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提拔H当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的人有啥感想;你虽然卖官发财了,但心安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7-3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就算有乌木那么乌嘛,也该经法庭装模作样审理一下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哟
 楼主| 发表于 2017-7-3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可笑的是,经最高法院立案庭法官解释: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案,适用的是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裁判属于终审裁判。而审理医疗事故犯罪案是一审(以前从未审理过),作出的裁判属于一审裁判,被告人不服可依法上诉。不论怎么样都不能违反两审终审制,不能把二审非法行医犯罪以一审医疗事故犯罪一并审理嘛,更不可能一份判决前半部分是终审判决,后半部分是一审判决。再说,判决应该写明是哪起诉指控的医疗事故犯罪,是谁举证这么干脆的医疗事故犯罪,是经谁怎样质证的,这些都应该表述清楚。人民法院没有起诉权,不能自诉自审嘛,如果审判案子的法官就是原告,那就只有上帝才可以充当辩护了。举个例子说,法院知道某个人故意杀人了,还是只有检察院或者被害人或者其他人起诉指控他故意杀人了,法院才可以开庭审理,法院总不能自己去把杀人者抓来自己审理判刑吧?如果发了赋予法院这样的特权,哪还要公安局,检察院干什么呢?这巴中市中级法院确实丢人丢大发了。怎么能够这么没法律常识呢?

发表于 2017-7-5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为人民办实事才是真的
发表于 2017-7-5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生命诚可贵

发表于 2017-7-5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命关天,法不容情

发表于 2017-7-5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生命诚可贵
 楼主| 发表于 2017-7-8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查清事实,依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有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判决有罪。


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决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的错误在于:
1、没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包括管辖,审理程序,举证质证等)
2、没有查清有无能够证明医疗事故犯罪的合法证据,更没有对证据进行依法质证,
3、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决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属于,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审判程序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17-7-11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说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罪,不经法庭审理质证为那般?
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熊医生非法行医案重新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再审,经审理查明已经交付执行完毕7年的二审判决由于特殊减轻未经最高法院核准,不能生效属实;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法审判长(现任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且注明是终审判决。由于这医疗事故犯罪既没有起诉指控,也没有经法庭审理,更不谈举证质证,巴中市中级法院现任副院长徇私枉法的法律依据就在下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8-04-30  实施日期:1988-04-30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在审判实践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多数没有公开审理,一些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再审案件时,依法应当派员出庭的,没有派员出庭。为此,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判决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时,凡条件具备的,均应依法公开审理;条件尚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应通知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必须派员出庭。
 楼主| 发表于 2017-7-11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的合法、公正,是实体合法公正的最基本保障,审判程序都不合法了,还能够说实体合法公正吗?所以程序违法的裁判,都应该适用违法审判归于无效,应该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7-7-12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诉讼最基本的条件是:

1、具有构成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事实根据,这是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
2、依照法律明文规定进行刑罚,这是实体条件;
3、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这是程序条件。

这3个条件缺一不可,然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却一个条件都不具备。
 楼主| 发表于 2017-7-13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这位副院长有诚信吗?他忠于法律吗?他的作为到底算是执法还是枉法?是哪个提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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