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虽然法律未禁止政府部门接受捐赠,但政府无论做任何事,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这是政府行为的边界。就是说,对于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和对公民的要求——“法无禁止即可为”正好相反。城管所谓接受企业捐赠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之所以没有授权政府可以随意接受企业捐赠,并不是偶然的,首先,政府不应当成为接受捐赠的对象,因为其活动都有公共财政“量入为出”进行保障;其次,政府接受捐赠,必然影响中立者的形象,影响公共政策的制订和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其三,如果政府可以接受捐赠,政府也许会利用权力要求企业和个人进行“捐赠”,从而导致“被捐赠”现象的发生,侵害民间利益。这种担忧并非多余,现实中,一些政府机构要求下辖企业捐资的现象绝非少见。
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其实是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提供与购买关系,企业和民众通过税收购买政府的公共服务,政府取得税收,向社会提供服务。而这种购买,只能通过税收这一制度化途径进行,除此之外向企业和公民收取任何钱物的行为都有滥权之嫌,也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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