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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亮瞎眼!河南永城:讨回工钱结果获刑11年(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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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0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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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提供完整的视频录像,受害家属怀疑是刑讯逼供,民警称:办案区停电了,法院认为是存在一定的瑕疵,并称被告人神态自然,体表无外伤,因此法官对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不予支持(见上图)。此案一经披露,即引起社会热议,舆论一片哗然。

  -----亮瞎眼!河南永城:讨回应得的工钱怎么就成了犯罪?

  核心提示:农民工通过网络曝光等手段讨薪,竟被当地法院一审阶段以敲诈勒索罪判刑11年,这是何等道理。目前判决民工代表徐同宣被关押在河南永城市看守所。

  “信访追讨工钱不成,通过媒体报道等途径解决,反而被抓,这是什么道理呀?”近日,河南济源的徐同宣的家属反映说,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永城项目部(即永城市沱浍河复航工程一标段黄口船闸工程)拖欠徐同宣等民工款近200万,在经过一年多的艰难讨要工钱无果后,无奈通过上访与媒体帮自己维权,并揭露该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以造假等行为来应付上级检查等事实,最终经过双方协商,互相让步达成148万的“和解协议”。然而两个月过后,2015年10月14日徐同宣却被永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锒铛入狱,目前一审阶段徐同宣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刑11年。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同宣涉嫌敲诈勒索证据不充分,徐宣宣等人通过网络曝光等途径讨要工钱,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近日,徐同宣的家属向记者讲述了当时的事发经过。

  河南省永城市沱浍河复航工程是河南省交通厅航务局委托永城市航务局为业主的国家工程。沱浍河航运一标段船闸工程是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的工程项目,2013年5月2日徐同宣经人介绍到永城市沱浍河复航工程SG-1标段承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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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经双方商谈,徐同宣施工的土方量按37.1万立方米结算,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永城项目部与徐同宣自愿达成148万元的和解协议书,但是永城法院对此撇开不谈,却认为是敲诈勒索,把徐同宣判刑11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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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鬼话连篇的永城市人民法院法官克体新。

  从2013年5月徐同宣带领民工们一直干到2013年12月底工程停工,共计完成主体工程13.1万方,下游航道24万方,合计37.1万方。根据各标段的工程单价为7元/方计算,徐同宣应得工程款259万元,2013年年底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付徐工程款1О8万元,2014年年底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又付徐工程款15万元,现共计付徐123万元,还拖欠徐136万元工程款未付。2015年5月该工程又开工时,中铁港航局永城项目部不再让徐同宣承包施工,将徐承包的下余部分土方工程转包给刘立功施工。但中铁港航局永城项目部认为徐的施工量不是37.1万方,而是刘立功丈量的23.3万方。于是争议出现,徐同宣多方信访事情得不到解决,后来在相关媒体协助及徐不断上访下,2015年8月2日,徐同宣作为乙方与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永城项目部(甲方)达成一致,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书,协议约定:经双方商谈,乙方施工的土方量按37.1万立方米结算,甲方已支付123万,现甲方再支付148万给乙方,双方签字确认,就此了结双方的全部债权债务,至此双方再无任何纠葛。甲方代表张超签字进行了确认。然而谁也想不到,当地政府秋后算账,指使永城市公安局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把徐同宣以涉嫌敲诈勒索罪送进了永城市看守所,目前徐同宣一审被永城市法院判决11年。

  徐同宣的代理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徐同宣在2013年5月2日开始在永城市沱浍河复航工程SG-1标段提供人工和机械进行开挖施工,一直组织人施工到2013年年底。这期间,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永城项目部拖欠徐同宣工程款有二百余万元,一直到2015年5月份,上诉人多次找到中铁港航局集团永城项目部讨要上述工程款无果。无奈之下,徐同宣通过向有关部门投递反映材料和写信等方式维权讨要工程款,但是没有任何效果,最后无奈通过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来维权讨要自己的工程款。在新闻媒体的监督下,直到2015年8月2日,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永城项目部等一行人,主动来到徐同宣的家乡济源市,与徐同宣协商给付工程款一事,并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并签订了书面协议,据此协议约定由项目部给付徐同宣148万元人民币,了结此案。本案本是一起简单的讨要工程款经济纠纷,本应由人民法院处理,但是却由当地公安插手,演变成一起刑事案件,这正是当地公安插手经济纠纷,违法办案的结果。

  一、从以上案情可以看出以下几点:1、徐同宣与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着施工合同劳务报酬和工程款纠纷的法律关系。2、该纠纷在2015年8月2日之前,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3、双方在工程款的数额及上诉人施工的工程量上存在着意见分歧,并且一直没有达成协议(指2015年8月2日之前)。4、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认可欠徐同宣工程款,但不承认欠有那么多,并且一直没有给徐同宣解决,拖欠工程款达两年三个月之久。5、徐同宣为此工程投入了大量人力、机械,并且垫支部分工程款。相对方拖欠他工程款的行为,已经给徐同宣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最终徐同宣找到了记者,请求监督维权讨要工程款。那么,徐同宣请求记者维权违法了没有?答案是没有违法。因为法律上赋予了公民有请求舆论监督维权的方式,所以该方式并不违法。至于一审判决书认定徐同宣给予记者报酬(徐同宣对此并不认可,是公安逼供诱供要求徐同宣诬陷记者),退一步来讲,即使徐同宣给了记者予以报酬,那么也不影响舆论监督的这种方式,如果记者收受报酬,那是违反记者执业道德的事,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记者利用新闻监督的方式为合法性,该舆论监督也许会给相对人造成负面影响或恐慌,但这并不是徐同宣胁迫的手段,也是正常的舆论监督结果之一。

  二、另外,徐同宣寻求媒体监督也是正当的合法的监督:如果相对方不欠徐同宣工程款,那么他完全可以不予理会。如果记者报道失实,相对人完全可以起诉新闻媒体或者追究记者不实报道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以此为借口,就给了徐同宣钱。在本案中,实际情况是,并不是徐同宣强行索要相对人的金钱,而是相对人在舆论监督下主动找到徐同宣处,与徐同宣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才给徐同宣的相关款项(相对人也完全可以不给,并且如果认为是敲诈勒索的话,当时就可以报警,为什么当时不报警,而事后却诬告徐同宣)。所以本案中,上诉人不存在强行索要的行为。

  三、另外,双方在2015年8月2日达成的书面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合法有效。1,该协议如果相对方认为有受欺诈或受胁迫的情况存在,在法律上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方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动用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所以徐同宣在本案中取得的款项有合同依据。刑事审判法庭也无权直接确认该协议无效(越权无效原则)。2,本案立案程序违法,本案是以合同诈骗案对陈兴宾立的刑事案件,陈兴宾与徐同宣无任何关系,并不存在一审法院说明的该案是并案处理的情况,公安机关对徐同宣没有立案,所采取的手续均为非法的,况且在一审中,公诉人的指控也是将两个人的证据材料分开来指控的,由此也可看出,两个人的案件不应该并在一起。一审法院所谓的并案,无法律手续和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并案处理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另外,本案是一起重大的敲诈勒索案件,所谓的被害人当时是在刑警队报案了,但却由派出所侦查,令人费解,明显是人为违法立案。3,本案有非法证据存在,应予排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办案规则,犯罪嫌疑人应带入办案区进行讯问,并全程无死角监控和录像,但在一审中,徐同宣提到公安阶段受刑讯逼供时,公诉人却不能提供完整的办案区视频录像,反而说侦查人说办案区停电了,他们是用执法记录仪专门录像的,这种说法根本是在撒谎。并且办案律师在会见徐同宣后,根据徐同宣的反映也对刑讯逼供代为提出了控告,但永城市检察院至今未果。由于侦查人员违法取证,且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印证自己的说法和给予法庭一个合理的解释,而且侦查人员一开始就非法传唤徐同宣,不出示任何法律手续,强行将徐同宣带走并拘押。4,本案证据材料庞杂居多,但一审永城法院却是罗列材料,无用材料居多,徒增司法人员劳累。我们剔除无用材料,发现本案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徐同宣有罪,反而可以印证徐同宣无罪。比如说,公安人员搞的现场勘验和重新计算施工量,也可看出,双方之间存在施工量上的分歧,并没有一致的结果。况且现在去量施工量,现场早已被破坏和无法恢复,测量的数据如何正确,而且测量机构也不是双方共同选择,也没有司法鉴定资质。是公安人员强迫徐同宣进行施工量的量方,徐同宣根本不服量方结果。

  综上所述,徐同宣与相对人(或所谓的被害人)之间存在着经济纠纷,且徐同宣采取的媒体监督维权方式为法律所允许,并不存在强行索取被害人金钱的情况,是徐同宣合法的维权方式。并且在本案中是相对人主动来和徐同宣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后才给徐同宣的款项,且该被害人也不是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而是国有企业“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试问一下,被害人作为一个单位,会产生恐惧吗?本案是一个彻头彻尾人为制造的冤案,任何一个案件都要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从近几年不断平反的敲诈勒索案件来看(现在当事人均被改判无罪),可看出,本案就是在人为的制造冤案。为此,徐同宣的代理律师请求二审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徐同宣无罪。

  据悉,本案二审即将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究竟如何定谳,我们拭目以待!

  文章来源  中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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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0 17: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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