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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邻水县公安局乱整,公然公开地操纵熊亮信访事项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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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该会由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甘洪波主持
     会议地点:邻水县群工局3楼会议室
     参与单位及人员:邻水县政府办公室、邻水县法制办、邻水县人社局、邻水县群工局、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
       双方全程录像。
    首先是甘洪波副主任发言,甘洪波副主任首先在介绍时就说成是我方不服《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调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叫我方提出我方诉求。
      我方熊亮举手提出甘洪波副主任介绍错。
      熊亮说,是我方服从《协议书》是我方在遵守法律。是邻水县公安局不服从《协议书》,不遵守法律。这叫我方怎么提诉求?如要我方说诉求,我方诉求就是按法律执行,按《协议书》执行。
      甘洪波副主任过后叫熊亮发言,熊亮发言拿着发言稿念,如下: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们好!
      一、今天开这个《协议书》第三条文字描述的包干支付后续治疗费和营养费等正确解读的复核听证会,各位领导要注意一个事实,毕竟邻水县公安局是犯罪嫌疑人,毕竟文字描述包干支付公式和法律在哪里摆起的。《协议书》是我方服,是邻水县公安局不服。所以,请各位领导的角色不要错位,矛头应对准不诚信的邻水县公安局,不应颠倒黑白地来对准遵守法律、遵守《协议书》的我方。在此,我希望各位领导能表态,大家都是有良知的人,都是按良知说话,都是有法说法,有理说理,不瞎扯,不走过场。这次复核听证会,我方不希望又开成是领导会前定调,会中领导与其请来的人员不顾法律、良知、道理的按会前会统一的说法,相关人员发什么言,从而在会上按流程地瞎扯一通,也不论我方说得多有理,会末领导就直接宣布会前领导定调对我方不利的结果。
      二、邻水县公安局罗县长在2017年6月20日上午指示:大家都按法律政策来,按《协议书》来好好说,7月15日前解决,并指示我方向邻水县公安局政治处写复核申请。姜局长在2017年7月11日说,大家要有理说不歇,有理不在声高,有理走遍天下。既然邻水县公安局都说到这个份上了,那还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呢?所以,我方提议,这次复核听证会以讲国家法律政策的方式,讲道理的方式进行;以确认、采信正确说法的方式进行。即,一方提供的法律政策为依据,另一方不瞎扯,必须认帐;一方讲的有道理,另一方也不要瞎扯,必须认帐。这样问题就解决了。
        三、对履行错、解读错的问题,及《协议书》能不能修改、修正等问题,《协议书》第4条进行了极其严格的规定。
(《协议书》第4条规定只履行,不修改。格式条款的《协议书》是邻水县公安局和其上级提供,修改后就成另一份《协议书》,对本《协议书》无效。
        四、确认包干支付公式的数学算式和其计算项。
      念到这时,熊亮提出诉求:
      1、我要求按国家政策规定从优待警;
      2、《协议书》按国家法律规定具有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书》的格式条款由邻水县公安局和其上级提供,我要求按《合同法》第41条规定从宽认定。
      这时熊亮要求甘洪波副主任、邻水县公安局和其它单位来回答。
      甘洪波副主任说后面统一回答。
      过后是邻水县公安局党委成员冯胜文代表邻水县公安局介绍相关情况,介绍情况肯定很全面,由于是代表邻水县公安局,所以肯定要偏向邻水县公安局。最后结论是支持邻水县公安局的说法:0.6×当年度工资总额(工资总额项还不齐),“与津补贴之和”无缘无故消失,不支持我方“ 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的合理合法的说法。
      再过后就是叫人社局的同志发言,人社局的同志按文件发言工资总额后,就向甘洪波副主任和邻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县公安局长的罗中锐望去征求意见,于是打结巴地说了个但是之类的,准备来进行转折,甘洪波副主任和罗县长不看那边,人社局的同志就不说话。
      这时熊亮举手说,这种做法要不得,法律就是法律,怎么能以转折的方式来让法律转弯。
    接下来是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冯建兵发言,冯建兵主任发言中规中矩,我方没说的。
      接着是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徐新龙律师发言,徐新龙律师发言说格式条款是同样的格式可针对不同的人用(这条法律我方没掌握准,没反驳),并说《协议书》有效。徐新龙律师说2010-2013年的报法是交易习惯。徐新龙律师说按国家法律规定, 交易习惯有效。他支持2010-2013年的报法。
      这时真相就出来了,熊亮念稿中所预言成真。邻水县公安局在2015年12月25日的解决说明会上就这样搞了一下。就是搞会前会统一认识,过后就是邻水县公安局请来的人昧着良知说话支持邻水县公安局,让整个听证会走过场。过后就是不管我方说得多有理,就是等由主持人宣布领导预先定好的邻水县公安局所要的结论。
    熊亮举手要求发言,熊亮问徐新龙律师,“有法依法,无法依习惯”怎么解释?
      冯新龙律师说,民法总则是才出来的,当时没有“有法依法,无法依习惯”。
      熊亮问冯新龙律师,网上搜得到,在这之前,就是在2009年之前,都是有“有法依法,无法依习惯”这不成文的规定。熊亮连问几声,你是学法律的,你们老师在学校是怎么教的?
      冯新龙律师不答,这时罗县长来救场,说熊亮是在人身攻击。
      熊亮说,这不是人身攻击,这是在问事实。
      于是罗县长说了一些过场话,就由甘洪波副主任问其他有没有发言的。其他没有发言的,于是甘洪波副主任宣读结果,就是按2010-2013年度的执行,如熊亮不服,还有救济渠道,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邻水县政法委和广安市公安局申诉。
      熊亮说,到法院打官司的程序走完,到邻水县政法委去也是拖了近半年也没解决,到广安市公安局和四川省公安厅去寻求解决,广安市公安局和四川省公安厅都说要以地方为主,他们管不了。
      甘洪波副主任说是这样的呀,于是不管那么多就说散会。
      过后,邻水县公安局的一些参与旁听的同事留了下来大家探讨了一下,因大家都知内情,都知是怎么回事,这些同事劝我与邻水县公安局一个走一 步,由他们去跟领导说,把这个事解决,拖起大家都烦。
      熊亮说,在2016年底,在邻水县政法委解决时,邻水县政法委说邻水县公安局说0.6×当年度工资总额可报齐。
      在2017年初,邻水县公安局一领导提了一下2016年5月31日我方所提的3个方案,过后由于有人打这位局领导电话,这3个方案就没说下去了。
      这3个方案是我方在2016年初提出。当时邻水县公安局不同意,并认为是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冯建兵主任在帮我方。这3个方案是:“ 0.6×当年度基本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基本工资以外的工资)”、“ 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 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 0.6×当年度基本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基本工资以外的工资)”就是 2015年12月25日的冯建兵主任所提的“当年度工资总额”变更为“当年度基本工资”,然后按《协议书》算就是“0.6×当年度基本工资+当年度津补贴”。
       4月1日是,邻水县公安局另一领导叫熊亮之弟熊筱天带信,由这一领导出面,以“当年度工资总额”变更为“当年度基本工资”,就是以“0.6×当年度基本工资+当年度津补贴(基本工资以外的工资)”进行解决。我方跟熊筱天说,这样要不得,从算钱上来看,也差不了多少,最关键的是如我方同意这个方案,后面新来的邻水县公安局长又来扯皮怎么办?到时是扯不完的皮。
      过后有一次,我与熊亮是找邻水县公安局领导,邻水县公安局一个都不在。于是我方就准备到邻水县委去找县委书记解决,在邻水县公安局大门口,我与熊亮遇到了邻水县公安局又一局领导,这个领导也提了一下3个方案的事情。
      熊亮说,我方认为,包干支付公式还是应按“ 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我方让步的是,2010-2013年度的不补,这里让步就有近14万元。这个方案也是邻水县公安局一局领导提出来的,当时我方也同意。过后不知是什么原因,邻水县公安局领导内部没说拢。
      如按“0.6×当年度基本工资+当年度津补贴(基本工资以外的工资)”,或“ 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让步近14万元,也要近10年才报得回来。由于熊亮身体差,报不报得回来还是未知数,但我方考虑的是合法性、合理性。
      当熊亮把这情况说完后,有一信访领导说,如这个方案能解决早就解决了,说明这个方案在局领导那里行不通。我方说,那合法性、合理性怎么办?留下来讨论的邻水县公安局有的同事说管那么多,先解决了来,过后由政治处、警务保障室向以后来的领导班子汇报。我方说合法性、合理性不解决,这是在为以后留隐患。
      留下来讨论的邻水县公安局同事说,看来这个问题无解,于是大家就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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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4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复核申请书
邻水县公安局政治处:
        邻水县公安局与我方对《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调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不同解读,双方一直坚持了2年多。现根据邻水县公安局主要领导2017年6月20日上午的指示,特向贵处提出对《协议书》进行正确解读的复核申请。
       《协议书》第三条原文:
        三、每年12月31日之前,县公安局按照系数0.6[15000元÷{熊亮同志2009年度工资总额(1137元/月×12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14781元)+熊亮同志2009年度公务员的津补贴10304元/年}=0.6]乘以熊亮同志当年度工资总额(含考核奖励工资)与当年度的公务员津补贴之和(公务员的津补贴以后若更换名称,以更换的名称为准)所得的数额包干支付熊亮同志后续治疗费(包括精神药品费、门诊费等费用)和营养费等,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由于计算项“系数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前后位置固定,所以包干支付公式只有系数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系数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之争。现对《协议书》第三条文字描述的包干支付赔偿公式的解读如下:
      一、就事论事,单纯的对包干支付公式进行解读,公式是系数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
      1、三个计算项在阅读或思维理解上被注释天然分开,自然形成三部分,三个计算项只得按先后顺序来,前面已相乘,后面只能相加;
      2、按阅读习惯理解,最后一定强调或重读“之和”,说明最后一步是相加;
      3、数学先乘除后加减法则直接得出“系数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
      二、追根求源,探求邻水县公安局和其上级设计包干支付公式的真实意思,公式就是系数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
      1、“系数0.6×当年度工资总额”是一个整体,每年1.5万元=“系数0.6×当年度工资总额”。
      2、“与当年度津补贴之和”是一个整体,生病实报实销和精神药品购买=“津补贴”。
      三、根据系数计算公式与包干支付公式的意义进行解读,公式也是系数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
      ㈠、这届邻水县公安局领导调查了当时参与解决的领导,都认可每年赔1.5万元,与工资挂钩。系数0.6×当年度工资总额没争议。
      ㈡、分歧点:与当年度津补贴之和该不该有?于是就派生出了对“2009年度工资总额”的组成及数额等的不同解读。
      1、邻水县公安局坚持:2009年度工资总额1137/×12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14781元)
      ⑴、回答不了大括号里是什么?
      ⑵、回答不了“2009年度津补贴10304元/年”是不是工资?
      ⑶、回答不了该系数计算公式的真实意思是什么?
      2、《协议书》真实意思:2009年度工资总额1137/×12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14781元)+2009年度津补贴10304/
      ⑴、表达大括号里是2009年度工资总额;
     ⑵、表达“2009年度津补贴10304元/年”是工资;
     ⑶、表达《协议书》真实意思:每年1.5万元,为防物价上涨,与工资挂钩;
     ⑷、表达了系数计算公式就是:15000元÷2009年度工资=系数;
     ⑸、与包干支付公式中“0.6×当年度工资总额”遥相呼应。
     ㈢、邻水县公安局解读不合《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不合形式逻辑子项外延之和必须等于母项外延,属财务会计账实不符,不合《协议书》真实意思。
      1、整个系数计算公式对应整个包干支付公式(认为推理可逆,实不可逆)。
      ⑴、系数计算公式表达形式:
      [15000元÷{2009年度工资总额1137/×12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14781元)+2009年度津补贴10304/}=0.6]
     变形:
     15000元=0.6×{2009年度工资总额1137/×12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14781元)+2009年度津补贴10304/}
     ⑵、包干支付公式表达形式:系数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
                                                                      └────╥─────┘
      2、包干支付公式:                  系数0.6×当年度工资总额
      3、邻水县公安局解读所存在的问题
     ⑴、系数计算公式中,硬解读小括号里是2009年度工资总额,是双方约定。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邻水县公安局懂法,硬解读成约定的内容也要合法。
     “2009年度工资总额”子项漏掉“2009年度津补贴10304元/年”。
     ⑵、《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发布生效,“2009年度津补贴10304元/年”是工资,大括号里是法律上“2009年度工资总额”。
     ⑶、“津补贴”组成不对等。比如把2009年代入:包干支付公式中“津补贴”比系数计算公式中“津补贴”多出:警衔津贴199元,岗位补贴30元,保留津贴82元。
     ⑷、按“系数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执行。给人错觉:是当事人双方合伙搞国家的钱。时刻要防被追责。
     ⑸、硬坚持括号里不能重复,这不知是哪门逻辑,于是“工资总额”把“津补贴”吸收或干掉,就剩“系数0.6×当年度工资总额”,造成《赔偿方案》中生病实报实销(含精神药品购买)没执行。
    ⑹、说我方2010-2013年度是这样报的,是我方对这种报法的认可。
    ①、邻水县公安局对我方信息封锁,造成我方对工资具体信息不能正确掌握,没看懂《协议书》。报钱时经邻水县公安局错误指导,误认为生病实报实销被砍了。
    ②、《协议书》来源于《赔偿方案》,来源于邻水县公安局和其上级,是按《赔偿方案》写的。《赔偿方案》能对《协议书》起纠偏作用。
    ㈣、《协议书》表达出来的真实意思系数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只是系数计算公式书写形式有瑕疵,其它均没问题。
     1、“2009年度工资总额”对应“当年度工资总额”(推理可逆)
     ⑴、系数计算公式表达形式:[15000元÷{2009年度工资总额1137/×12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14781元)+2009年度津补贴10304/}=0.6]
     ⑵、包干支付公式表达形式:系数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
      2、整个系数计算公式对应“系数0.6×当年度工资总额”(推理可逆),“系数0.6×当年度工资总额”是一个整体;“与当年度津补贴之和”是一个整体。
      ⑴、系数计算公式表达形式:[15000÷{2009年度工资总额(1137/×12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14781元)+2009年度津补贴10304/}0.6]
                                                                   ↕
      ⑵、包干支付公式表达形式:系数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
                                                                                                 ↕
                                                     原领导签字《赔偿方案》中生病实报实销(含精神药品购买)
      3、包干支付公式:系数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
复核申请人:蒋雪梅
2017620
    附:
       1、《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调解协议书》
       2、《通过邻水县公安局与我方达成口头操作意向对〈赔偿方案〉与〈协议书〉进行对接理解》
       3、原邻水县政法委领导、原邻水县公安局领导签字的《赔偿方案》

 楼主| 发表于 2017-7-14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楼主贴:倒数第三段改为      如按“0.6×当年度基本工资+当年度津补贴(基本工资以外的工资)”,或“ 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算,我方让步近14万元,用“ 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也要近10年才报得回来。由于熊亮身体差,报不报得回来还是未知数,但我方考虑的是合法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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