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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4日,邻水县公安局关于对熊亮信访的答复公开听证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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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年7月14日,邻水县公安局关于对熊亮信访的答复公开听证会情况,本人这个贴不是重复,本论坛只这一个,望论坛工作人员不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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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5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调试那一个好的专业摄像机可能是邻水县公安局,投影旁边那一个家用的是我家的。
        窗户边穿白衬衣那位就是邻水县公安局请来的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徐新龙律师。     当场人员那么多,双方又是录了像的,捂盖子又捂不了。
    《协议书》本是我方服,是邻水县公安局不服,这个公开听证会却被邻水县公安局操作成是我方不服,是我方在无理取闹。
     所以整个公开听证会开得很奇葩,于是是我方说正理,我方要求来参会人员要摸到良知说话,可邻水县公安局及其请来的人有的还是不要脸不要命地硬要讲歪理。一个堂堂的邻水县公安局却给人感觉被邻水县公安局领导搞得一团乌烟瘴气。
     邻水县公安局开这个听证会,就是双方各说各的理。本来邻水县公安局是犯罪嫌疑人,一直是邻水县公安局象犯罪嫌疑人一样的在狡辩。
     由于我2007年考调进邻水县公安局,邻水县公安局把我分到没公安内网的保安公司,从而造成对我与熊亮的信息封锁。邻水县公安局现在都还在这样搞,在去年把我们出入办证大厅的ftp都是关了的,知内情都知是怎么回事。
     2014年1月,由于中央出了规定,公务员不能在企业任职,于是我被收回到局里上班,这样才让我接触到了公安内网,才知到了我与熊亮的工资信息。所以,2010-2013年度我方对工资信息是不知情,于是在邻水县公安局相关人员的错误指导下把包干支付的赔偿钱报错。
     我方在2014年发现后,于是就要按《协议书》正确的报法填写上报,邻水县公安局有的人领导不签字。
     2010-2013年度的报法,与《协议书》相比,就是“与津补贴之和”无缘无故消失,就连“0.6×当年度工资总额”都没报齐,这是明显的错。
     可在这么多人参与的公开听证会上,公开听证会的结果却是,2010-2013年度的报法是正确的,按2010-2013年度执行。
     可以想象这个公开听证会开得是多么的污叫。
     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徐新龙律师所讲的话,后面单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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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5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该会由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甘洪波主持
    会议地点:邻水县群工局3楼会议室
    参与单位及人员:邻水县政府办公室、邻水县法制办、邻水县人社局、邻水县群工局、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邻水县人大的代表及相关人员。
      双方全程录像。
   首先是甘洪波副主任发言,甘洪波副主任首先在介绍时就说成是我方不服《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调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叫我方提出我方诉求。

 楼主| 发表于 2017-7-15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方的熊亮主要发言。
    我方熊亮举手提出甘洪波副主任介绍错。
      熊亮说,是我方服从《协议书》,是我方在遵守法律。是邻水县公安局不服从《协议书》,不遵守法律。这叫我方怎么提诉求?如要我方说诉求,我方诉求就是按法律执行,按《协议书》执行。
      甘洪波副主任过后叫熊亮发言,熊亮发言拿着发言稿念,如下: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们好!
      一、今天开这个听证会,各位领导要注意一个事实,毕竟邻水县公安局是犯罪嫌疑人,毕竟文字描述包干支付公式和法律在哪里摆起的。《协议书》是我方服,是邻水县公安局不服。所以,请各位领导的角色不要错位,矛头应对准不诚信的邻水县公安局,不应颠倒黑白地来对准遵守法律、遵守《协议书》的我方。在此,我希望各位领导能表态,大家都是有良知的人,都是按良知说话,都是有法说法,有理说理,不瞎扯,不走过场。这次复核听证会,我方不希望又开成是领导会前定调,会中领导与其请来的人员不顾法律、良知、道理的按会前会统一的说法,相关人员发什么言,从而在会上按流程地瞎扯一通,也不论我方说得多有理,会末领导就直接宣布会前领导定调对我方不利的结果。
      二、邻水县公安局罗县长在2017年6月20日上午指示:大家都按法律政策来,按《协议书》来好好说,7月15日前解决,并指示我方向邻水县公安局政治处写复核申请。姜局长在2017年7月11日说,大家要有理说不歇,有理不在声高,有理走遍天下。既然邻水县公安局都说到这个份上了,那还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呢?所以,我方提议,这次复核听证会以讲国家法律政策的方式,讲道理的方式进行;以确认、采信正确说法的方式进行。即,一方提供的法律政策为依据,另一方不瞎扯,必须认帐;一方讲的有道理,另一方也不要瞎扯,必须认帐。这样问题就解决了。
       三、对履行错、解读错的问题,及《协议书》能不能修改、修正等问题,《协议书》第4条进行了极其严格的规定。
(《协议书》第4条规定只履行,不修改。格式条款的《协议书》是邻水县公安局和其上级提供,修改后就成另一份《协议书》,对本《协议书》无效。
       四、确认包干支付公式的数学算式和其计算项。
      念到这时,熊亮提出诉求:
      1、我要求按国家政策规定从优待警;
      2、《协议书》按国家法律规定具有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书》的格式条款由邻水县公安局和其上级提供,我要求按《合同法》第41条规定从宽认定。
      这时熊亮要求甘洪波副主任、邻水县公安局和其它单位来回答。
      甘洪波副主任说后面统一回答。

 楼主| 发表于 2017-7-15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邻水县公安局党委成员冯胜文代表邻水县公安局发言。
     冯胜文委员介绍相关情况,除了立场有偏差,情况介绍得很全面。最后结论是支持邻水县公安局的说法:说2010-2013年度的报法“0.6×当年度工资总额”(《协议书》中与津补贴之和无缘无故消失,工资总额项还不齐)是正确的,不支持我方 “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的合理合法的说法。

 楼主| 发表于 2017-7-15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邻水县人社局的同志发言,人社局的同志按法律规定发言工资总额后,就向甘洪波副主任和邻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县公安局长的罗中锐望去征求意见,于是打结巴地说了个但是之类的,准备来进行转折,甘洪波副主任和罗县长不看那边,人社局的同志就不说话。

 楼主| 发表于 2017-7-15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徐新龙律师发言,徐新龙律师发言说格式条款是同样的格式可针对不同的人用(这条法律我方没掌握准,没反驳),并说《协议书》有效。徐新龙律师说20102013年的报法是交易习惯。徐新龙律师说按国家法律规定, 交易习惯有效。他支持20102013年的报法。

 楼主| 发表于 2017-7-15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上面几位的发言,基本轮廓就出来了,熊亮念稿中所预言成真。邻水县公安局在2015年12月25日的解决说明会上就这样搞了一下。就是搞会前会统一认识,过后就是邻水县公安局请来的人昧着良知说话支持邻水县公安局,让整个听证会走过场。过后就是不管我方说得多有理,就是等由主持人宣布领导预先定好的邻水县公安局所要的结论。
   熊亮举手要求发言与徐新龙律师质问是:
    熊亮问徐新龙律师,“有法依法,无法依习惯”怎么解释?
      徐新龙律师说,民法总则是才出来的,当时没有“有法依法,无法依习惯”。
      熊亮问徐新龙律师,网上搜得到,在这之前,就是在2009年之前,都是有“有法依法,无法依习惯”这不成文的规定。熊亮连问几声,你是学法律的,你们老师在学校是怎么教的?
      徐新龙律师不答,这时罗县长来救场,说熊亮是在人身攻击。
      熊亮说,这不是人身攻击,这是在问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7-7-15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我质问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徐新龙律师:
    以下两条法律2009年前都存在。
   你来讲讲《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什么意思?
   你来讲讲《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徐新龙律师,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邻水县政法委指导全县的法制建设,难道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邻水县政法委这些单位的领导不懂法?没得你懂法?
     2010-2013年度的报法明显是错的,“0.6×当年度工资总额”都没报齐,会上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甘洪波说,“工资总额”没争论头,这个到处都查得到。《协议书》中“与津补贴之和”也消失没报,2010-2013年度的报法与《协议书》明显不符合,也不符合国家法律对“工资总额”的规定。你却来瞎扯2010-2013年度的报法是“交易习惯”,且说2010-2013年度的报法有效。
    国家对于工资方面的法律政策是相当稳定,由于每年都有人参加工作,每年都有人的工资在进行滚动,国家也不时对工资进行调整,进行改革,这与每个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密切相关,所以,2010-2013年度的报法是明显的报错了,这根本都不能叫“交易习惯”。
    即使是“交易习惯”,也是要在没法律政策依据时才有效,如有法律政策依据就无效。国家发放工资有明文规定,这基本的法律常识你懂不懂?你这水平还是律师?不知是怎么考上去的?感觉是办的假证。如是凭硬本事考上去的,那你的职业操守有问题,不配当一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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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邻县人民对外团结,行侠仗义,对内,嘿嘿...,正如论坛中的两个邻县网友绞在一起,想不扯点筋就很难。
路过,不对主帖评论。

 楼主| 发表于 2017-7-15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罗县长说,晋升副科是按德、能、勤、绩考核来晋升,晋升副科是不能写上《协议书》的。于是罗县长说《协议书》第二条是不合法的。但这是历史原因造成,邻水县公安局认账。
       在公开听证会上我方没对此进行回答,本是解决第三条,却扯这第二条的筋。
       我在此回答邻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邻水县公安局长罗中锐所提的《协议书》第二条不合法之问。
       1、邻水县公安局是犯罪嫌疑人,这是本局民警熊筱天(熊亮之弟)在邻水县公安局提出报案,邻水县公安局经过党委研究认账进行移交,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不立案通知书及复议决定书也是认账了的。理由:
       证据环环相扣,就是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大家都认可邻水县公安局犯罪,这能互相印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不立案,邻水县公安局自己去理解吧,这意思明显是有犯罪事实,邻水县公安局及相关人员已犯罪,邻水县人民检察院用这个奇葩理由不立案,明显是在保护犯罪分子原邻水县公安局长李俊。
我不说姓名,你罗县长也知道,邻水县公安局一领导说原邻水县公安局长李俊是烂形头。
       2、范围不说大了,就说邻水,熊亮被邻水县公安局及其相单位及人员进行恶整,从此事可看出邻水县境内的法制环境及执行环境是多么的恶劣。我、熊亮与强大的违法犯罪违法违纪行为作非常艰苦的斗争,熊亮之事虽没彻底解决,但也事实非常明显了,我与熊亮是在坚持正义,我与熊亮是在给邻水县公安局增光,是在为邻水县公安增彩,是我与熊亮在为邻水县公安局疗伤,我与熊亮是在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是在为净化执行环境,是在为推动国家法制进程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所以,根据这以上两条,熊亮晋升副科的德、能、勤、绩是够格,晋升副科写上《协议书》也是合法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15 12:12
支持楼主依法维权!

发表于 2017-7-15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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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lshyllm-03 发表于 2017-7-15 12:22
你龟儿就不会说点有关此主题帖的事?尽说些空话,泄露邻水会员信息。如果你是邻水人或是在邻水工作的人, ...

如果两个人争吵起来,错在那个比较聪明的人。谁说的,懂吗?

发表于 2017-7-15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mingshen7077 发表于 2017-7-15 11:50
邻县人民对外团结,行侠仗义,对内,嘿嘿...,正如论坛中的两个邻县网友绞在一起,想不扯点筋就很难。
路 ...

mingshen7077
回复 @lshyllm-03: 你那么能干,上知天文地理,下结流氓地痞,在论坛也算凤毛麟角的人,你为何不发表高论呢?  (2017-7-15 13:19)

lshyllm-03
回复 @mingshen7077: 又在瞎说了,我十多年的工作,就是天天到各单位去上门维修设备,其它时间就是钓鱼,难道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你眼中是流氓地痞?不说了,只准官家放火哪准百姓点灯?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再说要被禁言了!  (2017-7-15 14:21)

发表于 2017-7-15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mingshen7077 发表于 2017-7-15 11:50
邻县人民对外团结,行侠仗义,对内,嘿嘿...,正如论坛中的两个邻县网友绞在一起,想不扯点筋就很难。
路 ...

把这些工作单位的人说成是流氓地痞,哪个单位再找我去维修设备?你良心大大的坏,要砸我的饭碗!卑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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