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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成都温江客家伤心粉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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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成都温江的胡先生先以“客家伤心粉”字号取得工商核准登记,并经营伤心凉粉等小吃。此后,内江的林女士在申请了“客家伤心”的商标注册证后,到成都洛带广东会馆租房投资开店。可林女士却认为胡先生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最高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布,认定胡先生使用的“客家伤心粉”名称和“食尚伤心粉”的店招不构成对林女士享有的“客家伤心”的侵权,依法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

  一、(起因)内江“洛带伤心凉粉”要告温江客家伤心粉店?

  http://www.scol.com.cn四川在线(2009-03-1407:11:12)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李寰)“客家伤心凉粉”是成都龙泉驿区洛带镇的一块金字招牌。但最近“伤心凉粉”的专利人却因为被人侵权伤透了脑筋。“我们要在‘3·15’期间收集证据,尽快到法院起诉。”昨日,伤心凉粉专利人要求成都蜀都公证处到温江一家冒牌店做证据保全......??????????????

  二、(过程)王讯律师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胡*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的查阅了卷宗,并在法庭的主持下,与原告之间于庭前交换了证据,现在根据法庭调查已经查清的事实,结合质证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我总的代理意见是: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与事实完全不符,且没有任何证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被告先于原告经合法登记并使用“温江客家伤心粉店”商号名称,其依法享有该商号的专用权,当然地有权使用该商号。

  被告先于2005年5月30日在温江城区内,经合法登记而取得“客家伤心粉店”的个体工商户商号专用权,并于2005年8月15日在经合法登记取得该店的《营业执照》后,开店经营;然而,原告作为一个自然人,远在内江市边远地区生活居住,其无偿地利用了被告的实际经营成果,同时,原告为了达到阻止被告获得与其商号相联系的商标权的不法目的,分别于2005年6月21日和2006年3月28日获得“客家伤心”的注册商标权,后到成都龙泉驿洛带广东会馆租房开店。可见,原告以合法的形式侵害被告享有的合法经营成果及商号权的不法意图十分明显。因此,应当依法保护被告在先合法登记并使用商号名称而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经营的商品名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名称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完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因而,原告的侵权主张不能成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者的名称存在巨大差异,不会引起混淆、误认。原告的注册商标“客家伤心”和被告的商品名称“食尚伤心”在隔离状态下相比较,其文字的字体、读音不同,含义不同,其中,“伤心”二字,虽然相同,但含义是截然不同的,据原告的所有宣传资料显示,原告是套用了客家传统文化中对“伤心”一词的使用;而被告则直观地以“民以食为上(尚)”、“时尚”、“川味小吃麻辣得让人伤心”(四川方言),而赋予其经营商品“食尚”“伤心”等明确具体的含义。同时,原告住所在边远的内江市,而被告却在成都市温江区,二者地域及区划差距较大。

  其次,从国家商标局向社会公布的资料显示,国家商标局在原告已取得“客家伤心”的注册商标后,又分别核定了他人“周礼伤心”、“王婆伤心粉”等多个带有“伤心”文字组合的注册商标。显而易见,“客家伤心”和“食尚伤心”完全是两回事,不会引起混淆、误认。

  三、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商标权无任何证据,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首先,原告举证的所谓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制作的“公证书”内容不合法,且对其主张没有任何证明效力,应不予认证。1、公证书中“收据”,既无被告本人的签名及签章,也未盖有被告店内的印章;2、“收据”上的商品名称为“食尚伤心”,和原告个人的“客家伤心”注册商标名称,完全不一样;3、从该“公证书”的工作记录所记载的内容来看,在场人员吴凡律师系原告的代理人,其和原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于其中吴凡律师所问“你们这家店和洛带的那家是一起的吗?”店员答复:“是一家的”。显然,原告的代理律师吴凡在明知温江店和洛带店及“食尚伤心”商品名称和内江人的“客家伤心”注册商标是不同的行政区划、概念的情况下,而对店员进行诱导性发问。可见对原告方的所谓证据,已无任何诚信及证明价值可言。

  四、被告才是“客家伤心粉店”真正的创始人,而原告所实施的侵犯被告合法商号权及商誉的行为,却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致使被告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原告的侵权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诚实信用、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的原则,对此,被告将保留另案向原告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诉被告侵犯其商标权既无任何证据,也与客观事实不符,应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被告代理人: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

  王讯律师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三.(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

  店名不具有攀附商标声誉的主观意图商标专用权人的诉请依法未获支持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冯露图:徐献发布时间:2009-09-1814:23:03

  9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宣判,一审认定被告胡某使用的“客家伤心粉”的企业名称、“食尚伤心粉”的店招、销售的小吃不构成对原告林某享有的“客家伤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来在2005年6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四川省内江市林某获“客家伤心”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在豆类粗粉等第30类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为10年。2006年3月,林某再次获得核定“客家伤心”使用在自助餐厅等43类服务项目的商标注册证,有效期限为10年。

  而在2005年5月,经成都市温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胡某以“客家伤心粉店”名称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审批手续。当年8月,胡某以“客家伤心粉”为字号名称取得工商核准登记,其后以“食尚伤心粉”作为店招在当地经营小吃。2009年3月,胡某申请注销了客家伤心粉店。

  后来,林某以“客家伤心粉”为字号名称的经营行为侵犯了“客家伤心”注册商标专用权,将胡某告上法庭,诉请判令胡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6万元和林某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500元。

  法院认为,林某依法对中文“客家伤心”相关的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及胡某以“客家伤心粉店”为名,依法取得的名称权同样受法律保护。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商标专用权与字号名称权发生冲突时,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尊重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禁止混淆的原则进行处理。胡某是先于林某申请“客家伤心粉店”作为企业名称,且其申请、取得名称权的时间与林某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非常接近,故可以认定胡某使用“客家伤心粉店”作为企业名称,符合商业习惯,应为善意,不具有攀附商标声誉的主观意图。对林某主张胡某将“客家伤心粉店”作为企业名称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同时,胡某经营的小吃与“客家伤心”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虽是类似商品,但在经营活动中并未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胡某使用的店招为“食尚伤心粉”,字体为草书,销售的小吃名称为“食尚伤心粉”;而林某的注册商标为“客家伤心”,字体为隶书,二者在读音、字形、字体、含义上均明显不同,不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在通常一般注意条件下对两者之间产生误认。故胡某使用的店招、销售的小吃不构成对林某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当庭明确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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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原创]看来普法教育还任重道远...

华西记者李寰怎么连专利和商标都搞成一回事了?还四处帮人维权...晕!看来普法教育还任重道远...  

发表于 2009-9-23 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温江伤心凉粉店胜诉

美女记将商标当专利,将商号当商标,将李鬼当李逵,将内江来客当客家人,蜀都公证处也在收钱后竟作出无效公证,全靠主观臆断,如此这般,炮制出314伤心的粉丝维权新闻,法理何在?毕竟法律最终是公平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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