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区长,你好?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社村民魏林华投诉村干部违纪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同时也提提供了调查线索,时过半年,多次投诉无果,敬请杨区长过向一下本案,西城街道办事处的回复,是应负而己,现将原投诉事实,附后;
检 举 信
尊敬的父母官:
我是检举人:魏林华、女、生于1966年6月27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6606270321。(全家共六人)联系电话:13056517871,
检举人全家共六口人,大儿李永忠,二几李龙,三儿李凤,大儿媳周小群,孙女李亚洁。全家均系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村民,自出生就落户在该组,至今未变更户籍。
被检举人:张文全,中共党员,原西龛山村中共党支部书记。
被检举人:田 勇、中共党员,原西龛山村村长,现任党支部书记。
被检举人:裴远周,中共党员,巴中市巴州区西龛山村七杜负责人,西龛山村现任副村长,(直接责任人)。
魏林华等六投诉人诉西龛村七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一案,在审理该案中发现被投诉人裴远周滥用职权、违规、违纪、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近110余万元。被投诉人张文全、田勇亦应承担渎职责任。根据事实,民事政策及法律规定, 投诉如下, 请求依法查处。
一、本案在一审中, 被投诉人裴远周给法庭提供的2016年9月23日同一天违法作岀不同的二份关于《西龛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方案。最让人深疑的是, 同一天岀现两份《西龛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方案。该方案內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相悖,同时也未经村民委员会审查认可。(详见二份《西龛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方案各异),虽然有群众代表签字, 群众代表的产生是否合符法律规定,缺乏证据佐证。村民自治不得超越宪法及法律、法规规定。同时睐未见村民委员会审查的亊实。可是,被投诉人原中共党支部书记张文全,原村长田勇对该方案笫七条,“在当地的生长人士,全家户口已签岀的,有宅基地、自留地,经大家商义,经核实以下人员给予一次性处理参万元,分二次分配,每次15000元.(裴建全、徐大朋、魏荣、魏军、裴兵、黎智、裴刚,裴力、裴贝、裴远平)”。明知是错误的也不纠正。该方案是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1902民初2356号民事审判卷发现。一次性享受分配3万元的均系再职职工及公务员共计10人。户籍巳迁岀, 可见,《分配方案》是以宅基地、自留地在该社为由而纳入分配。严重违纪,三被投诉人应当承担违纪、渎职的责任, 就这样导至30万元分配不当,与老百姓争饭吃,应当严粛查处并于追回损失,检举人多次向区、市检举无门,以村民自治由而不受理。
二、检举人均具有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籍,宅基地,自留地均在该组织内,应当参与分配。然而拒不给举报人分配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第99号民事判决已确认了检举人等6人均具有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判令西龛村七社立即支付投诉人共六人2015年两费分配款人均6000元,共计3600元。2016年人均15000元未纳入诉讼之中。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实体正确,是公正的民事判决,可是现任组长张文俊在被检举人的支持下,故意缠诉,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严重违反宪法及法律规定,联名签字上书,既违法,也违纪,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坐官当老爷,典型违纪而不核查,也不回复信访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群众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亦应追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责任。
三、《分配方案》违法,《方案》第七条、第八条前后矛盾, 严重侵害了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公民的合合权益应受法律的保护,所以,检举人应当分得2016年人均15000元分配的份额,然而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看水流舟,至今未得到解决,然而西龛村七组现任组长张文俊企图把6检举人至于死地,开会联名上书,违反宪法及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选举也违法。
四、更有甚者的是:被检举人裴远周给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备案的《西龛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方案。就删除了一次性享受分配3万元的再职公务人员及业事人员10人的名册、违规、违纪、违法欺骗政府监督, 溢用职权应追究违纪责任。
五、根据被检举人给法庭提供的【西龛村七组土地费领取花名册】显示,迁岀户42人也同时享受西龛村七组土地两费分配, 2015年人均6000元,2016年人均15000元, 共占用882000元, 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 被检举人裴远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六、根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得知,西龛村七社共71户土地承包户,【西龛村七组土地费领取花名册】显示98户,多岀17户,深疑【西龛村七组土地费领取花名册】不实。三被检举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于追回。还妄图把检举人致于死地,这里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
七、户籍沒有在西龛村七组的, 占用村民土地,非法修建住宅楼多栋, (详见举报附件)这些人均系三被检举人的亲信, 还参加了折迁安置, 领取过渡费,敬请查实,百姓深疑三被检举人亦有贪污的事实存在。审批手续是谁帮助办理? 土地费又到何处去了? 至今还是密。不排除三被检举人滥用职权,职务侵占的事实存在,我们存多次省,市,区纪委,监察投诉,至今未收到一纸回复,不知其由。
八、检举人深疑三被投诉人在西龛村七组开发中亦有说不清的违规事实,拆迁组索取好处费私分,(详见举报附件)5-6年不建帐,财务非常混乱,财务不公开,七组拆迁安置等深有很多质疑。
综上所述: 被检举人均不顾村民利益, 以群众代表决定为由而演盖非法目的, 驳夺检举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权利,不顾组织原则, 分配方案不实,越权造假, 欺骗政府监督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 仅农村土地两费分配流失1182000元。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非法扣留检举人历次国家粮食直补,转让集体土地的违法搭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被检举人溢用职权的法律责任,我们对被检举人的违法行为无可奈何?只有仰仗于法律,依靠政府,请求依法查处,我们全家不甚受恩感激。(敬请回复)。
此 致
敬礼
(此页无正文)
检举人;魏林华全家
2017年9月19日
呈送:巴中市巴州区人大、区政协、中共巴州区委、纪委、区政府、监察局、群众信访工作局、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
举报核査线索
投诉违纪违法线索(副页)
一、西龛村七组户籍未在该组、无审批手续、无土地(包括自留地、宅基地)乱修乱建名单如下:
1、李平(裴远周妹弟),具核实,户籍在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佛阳社区四社,在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非法建塔住房160M2,参加了拆迁安置,领取了过渡费。
2、裴树英,户籍在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管委会(中坝),在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非法建塔住房约1600M2,参加了拆迁安置,领取了过渡费。
3、本組村民钟仁义的二女,户籍已婚岀,居住地不祥,在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非法建塔住房约500M2,参加了拆迁安置,领取了过渡费。
4、魏志兰,户籍己迁岀,居住地不祥,在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非法建塔住房约500M2,参加了拆迁安置,领取了过渡费。
5、徐天蓉(裴远周的姨妹),户籍迁岀多年,居住地不祥,在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非法建塔住房约300M2,参加了拆迁安置,领取了过渡费。
6、裴远竹(裴远周的堂弟),户籍己迁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管委会,在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非法建塔住房约1000M2,参加了拆迁安置,领取了过渡费。
7、张清蓉,户籍已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龙舌坝村,在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非法建塔住房约600M2,参加了拆迁安置,领取了过渡费。
8、张英,户籍已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龙舌坝村,在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非法建塔住房约600M2,参加了拆迁安置,领取了过渡费。
9、本组村民魏传良之女(姓名不详),户籍己迁入巴中市巴州区原白云乡,在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非法建塔住房约500M2,参加了拆迁安置,领取了过渡费。
10、魏庆蓉,户籍己迁入西龛村一组,在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非法建塔住房约300M2,参加了拆迁安置,领取了过渡费。
11、本组村民钟仁义之女(姓名不详),户籍已迁入西龛村二社,在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非法建塔住房约400M2,参加了拆迁安置,领取了过渡费。
12、西城街道办事处拆迁办虎主任,事业人员,在裴远周、张文全、田勇的同意和支持下,在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非法建塔一层楼。借其他人顶缔参加了拆迁安置,领取了过渡费。
13、徐大朋(裴远周內弟)、户籍在棉纺厂,未审批土地,在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非法建塔住房约300M2,参加了拆迁安置,领取了过渡费。
14、张文俊的姨妹子、姓王,(名字不详),拆迁时才从外地迁入,在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非法建塔住房约300M2,参加了拆迁安置,领取了过渡费。
上述户籍都未在本组,怎么能在该组修这么多住房参加拆迁,领取过渡费,土地又是何方神仙审批?土地转让费又在何处?深疑亦有行赌,贪污的事实存在,该行为己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行,涉嫌数罪并罚。
涉嫌数罪并罚。。
二、其它违纪、违法、渎职的事实
1、制定农村两费分配方案,借村民自治之源,违反宪法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应当参加分配的国家公、职人员10人参加了分配,直接损失集体经济组织利益30万元。应当参加分配的合格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拒不分配,以迁岀两地、多头占用分配的42人,涉嫌违规、违纪、渎职 (村民自治不能代替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予追究) 。
2、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与被投诉人裴远周、张文全、田勇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各被拆迁户好处费。该行为己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行,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以刑罚。
3、2010年西龛村七组河坝里水士淹沒国家救灾款25000元村民至今不知去向,财务不公开,涉嫌贪污。
4、国家建没二环路青苗、树木补偿费领取花名册,是裴远周一个人的笔迹签名、指纹也是同一人,涉嫌贪污。
以上投诉事实除屋面积外未确切测量,以拆迁面积为准,其他部份完全属实,可排查。
(以上事实均系知情人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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