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前几天,广州一家火锅店,因为卖“拍黄瓜”之类的凉菜,被黄浦区食药监行政处罚了。20天卖了139块钱,结果被罚款一万,详情如下:
没错,这个行政处罚告知书里,除了“拍黄瓜”,还提到了咱们大南充的“川北凉粉”,看来被罚的老板估计是个南充人也不一定~
据说,按照国家对餐饮企业的规定,从事凉菜加工的前提条件是餐饮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上必须标明“包含凉菜”,标明“不含凉菜”就是不准销售。同时,凉菜加工需要专人在店内专门的凉菜间进行操作。凉菜间的面积应该不小于5平方米。凉菜间内要有镜子、帽子等设施,有洗手液、非手动的洗手设施,专用的冰箱等冷藏设施,专业的拌菜工具,还有二次更衣室和紫外线消毒灯等。
那么好像这个处罚也是依法依规、有理有据的。
但是,我想说的是,真正的现实中有几个平民老百姓晓得这些规定啊?再说了,那么多路边摊卖凉粉的,咱们不也一样吃了嘛,也没见去把他们全部抓来罚了。
本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对于我们这些消费者来说,确实是个好事。但是这样整,始终觉得有点过了。
也不晓得咱们四川,或者大南充会不会依葫芦画瓢,也这样来个整治。要是真这样,不说路边摊了,估计很多餐馆都没有卖这些凉菜的资格吧。
其实说起来,这些凉菜小吃,正规大餐馆里的还不一定有路边摊正宗呢。以后要是真的这么严格地整起来,估计咱们想吃个凉粉都难,或者至少成本要翻倍。
各位大侠,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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