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保障政策
1.学前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据实免除保教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教育部门)
2.义务教育。①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②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教育部门)
3.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①据实免除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②为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每生每年2000元普高国家助学金;③全部免除公、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除艺术表演专业外中职学生学费(特别说明:民办学校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可以另行收取);④对中职涉农、戏曲表演专业一、二年级学生和20%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提供国家助学金,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一、二年级学生,再给予每生每年1000元生活补助,对中职在校三年级学生给予每生每年1000元的生活补助。(教育部门)
4.普通高校。①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新入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按照每生每学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生活费补助;②入学前户籍在巴中市的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全日制高校学生,可在户籍地申请生源地国家贴息助学贷款,标准为:本专科生(含高职)每学年最高可贷8000元,研究生每学年最高可贷12000元。(教育部门)
5. 教育扶贫救助基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在享受现有普惠性教育资助政策后,仍面临与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的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教育扶贫救助基金。(教育部门)
6.雨露计划。从2016年春季入学开始,就读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每生每期补助750元。(扶贫移民部门)
二、医疗保障政策
7.保费代缴。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代缴。(财政部门、人社部门)
8.住院报费。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100%,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总费用的10%以内;转诊到市级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经现行各类政策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扶助基金分别按市级70%、市外50%给予扶助。“一站式”即时结算,随来随访,随结随走。(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卫计部门)
9.特殊门诊。对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糖尿病、高血压Ⅱ级和Ⅲ级、癫痫、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Ⅱ期及以上、因疾病引发的瘫痪、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血友病、甲亢、甲减、帕金森氏病、冠心病、再生障碍贫血、重病肌无力、类风湿关节炎、慢性心力衰竭、丙肝、乙肝、慢阻肺、地中海贫血、慢性肾炎、子宫肌瘤、乳腺增生)限额补助1000—2500元;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慢性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多器官衰竭、耐多药性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传染、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发生的门诊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60%,医疗扶助基金补助30%。(人社部门)
10.十免四补助。免收一般诊疗费;免收院内会诊费,贫困人口在区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病情需要院内会诊的,免收院内会诊费;免费开展贫困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免费艾滋病抗病毒和抗结核一线药物治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妇幼健康服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提供婚检、孕检、儿童营养包、“两癌”筛查等妇幼健康服务;免费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免费药物治疗包虫病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免费实施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贫困孕产妇在户籍地所在的县域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危急重症孕产妇确需转诊救治的除外)实行全免费。对手术治疗包虫病患者按2.5万元/人给予补助;0-6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按3万元/人给予补助;晚期血吸虫病人按5000元/人·年给予补助;大骨节病患者按700元/人·年给予补助。(卫计部门)
三、住房保障政策
11.易地扶贫搬迁。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70%”给予补助,户均自筹资金不超过1万元。分类补助标准为:中心村(聚居点)、产业园区、乡村旅游区安置的人均可补助2.5万元;集镇安置的人均可补助3万元;县城安置的人均可补助3.5万元;分散安置中,不新建(购)房的人均可补助1.75万元,新建(购)房的可按进中心村(聚居点)标准补助。建房标准为:人均住房建设面积控制在25平方米以内。2人户不超过50平方米、3人户不超过75平方米、4人户不超过100平方米、5人户不超过125平方米、6人户及以上不超过150平方米。要求为:当年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当年搬迁入住新房,当年拆旧复垦。(发改部门)
12.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村建档立卡贫困危房户的农房改造,C级0.85万元/户,D级2万元/户。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及家庭收入,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住建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民政部门)
1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房标准为人均宅基地占地不超过30平方米,人均综合用地控制在50-70平方米。对拆旧房屋及其院坝等附属设施按建筑类型和宅基地占地面积给予建房补助;对选择货币安置并承诺不再申请宅基地的农户,除享受全额拆旧补偿外,另按5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节约宅基地奖励。(国土部门)
14.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一般户补助2.5万元/户,低保户补助3万元/户。同时,对集中安置点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1万元/户标准进行补助。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及家庭收入,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住建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民政部门)
15.灾后重建补助。因自然灾害住房倒塌或严重损房无房可住的农户实施重建,其住房重建补助资金和过渡安置费补助标准为:4人及以下家庭每户补助1.8万元,5人及以上家庭补助2.0万元。对于农村低保户和五保户,每户增加补助资金0.2万元。(民政部门)
四、社会保障政策
16.农村低保保障。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动态调整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2017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300元/年。凡持有巴中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及家庭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教育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非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但事实上共同生活的赡养、抚(扶)养人员,认定为家庭成员。对低保家庭中的特定对象给予分类调节补助,标准是:特大疾病患者每人每月增加150元;重度残疾每人每月增加60元;在校大学生每人每月增加80元;县内在校高中学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7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增加补助50元。符合以上多种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调节补助,不得重复享受。(民政部门)
17.基础养老金。年满16—60周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区)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代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等13个档次,缴费年限最低不得少于15年)。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当前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7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总额÷139)。(人社部门)
18.高龄补贴。80-89周岁,不低于50元/月·人;90-99周岁,不低于100元/月·人;100周岁以上,不低于500元/月·人。(老龄部门)
19.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女年满58周岁、男年满60周岁,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符合政策生育),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卫计部门)
20.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的,扶助标准为父母每人每月520元;子女死亡的,扶助标准为父母每人每月650元。(卫计部门)
21.残疾人扶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70元/月·人(2017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80元/月·人,二级50元/月·人;12岁以下脑瘫儿童康复训练金额5000元至10000元,手术治疗每例救助金额10000元至30000元;7岁以下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符合“七彩梦”项目手术的免费植入人工耳蜗,并补助康复训练费用14000元/名,康复训练10个月;7岁以下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中央彩金训练费12000元/名;3-6岁孤独症儿童中央财政补助12000元/人,训练时间10个月(2016年标准)。(民政部门、残联部门)
22.特困人员供养。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400元/月、分散供养300元/月(2016年标准)。(民政部门)
23.困境儿童保障。对孤儿按机构养育1246元/月·人,社会散居748元/月·人落实基本生活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补助,同时享受150元/月·人的低保分类调节补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困境儿童,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单次不高于3000元,一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民政部门)
五、生产就业政策
24.产业帮扶资金。按照多发展多补、少发展少补、不发展不补的原则,给予产业发展补助资金。(扶贫移民部门)
25.扶贫小额信贷。通过评级获得授信的贫困户,可申请5万元以下、期限在3年以内、执行基准利率、享受财政贴息的“免抵押、免担保”的扶贫小额信贷。(扶贫部门)
26.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产业可申请5000元以内、周转期限不超过3年的产业扶持基金无息借款。(扶贫部门)
27.职业培训。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可参加一次免费培训,可享受不低于50元/天·人的食宿、交通补助。(人社部门)
28.劳务输出交通补贴。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申请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人社部门)
29.创业奖励。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对创办领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享受1万元的奖励。(人社部门)
30.公益性岗位补贴。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可按全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每月)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优抚安置对象。(人社部门、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