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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原创]达州市交警一大队“引桥”改变桥梁的功能,不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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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达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人民义务监督哨
关于规范管理通川桥北头达州市交警一大队“老虎桥”的
《通告》
(2009)第1号

通川桥是210国道主干线,通过81年、96年两次升级改造,现在焕然一新。为了维护城市市容、交通秩序稳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理》、《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川桥北头达州市交警一大队“老虎桥”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砌梯(台),架设永久柱、桥等建(购)筑物,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出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和经验者可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广告牌影响市容的,责令立即纠正,对违法个人可并处100元罚款。
二.  禁止擅自占道停放各种车辆,经营服务车应进入停车场。违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两分。
三.  禁止城市道路转弯处违法划定停车线,责令限期清理,违者,处机关单位领导学习相关法规一月,对违法个人可处停发当年绩效工资,直至追究领导责任。对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四.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或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上涂写、张贴、刻画、钉钉、栓绳、挂物或围树搭棚,违者批评教育,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损毁行道树的责令赔偿,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赔偿两倍的罚款;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按照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50元罚款。
五.  上述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由城市环境人民监督哨协助督促城管、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按职责依法实施。
六.   本《通告》自2009年9月30日国庆节前起实施。                                                            特此通告                                                                                                                                                                                                                                                                                                                                                                                                                      达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人民义务监督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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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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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楼主把情况叙述清楚。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09-9-26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消除达州市“老虎”和“老虎桥”的影响和隐患

  达州市通川区210国道通川桥北头引桥下,左邻凉水井小百货批发市场,右邻滩头街。这里客商云集,人来熙攘,车辆川流不息。

  座落于引桥左边的高大建筑是达州市交警一大队。当地老百姓俗称“达州交通罚没中心第一分部”。达州驾驶员们口相传说,达州交警罚款“一天可以‘造’一套住房,一百天可以‘造’一幢楼房”。

  驾驶员兄弟们对于交警是闻之心惊,见之胆颤!在达州,无论是本地驾驶员还是路过达州的外地驾驶员,交警在他们的心目中就是一只只“拦路虎”。不少驾驶员说,我们车轮旋转几十年,买套住房都困难。交警路上手一栏,豪华住房在眼前。虽无法考证,但说明受罚人数多;虽然罚款依法应该上缴国库,但还是……

  以前,驾驶员交罚款办事等在一层楼。现在不行了,得要上通川桥北头小引桥,过“老虎桥”上三楼。

  “老虎桥”怎么形成的呢?三层楼高,人们不可能凭空飞?俗话说,近水楼台先得月。交警手中特殊权利派上了用场。

  “我不管人,谁敢管我?”这是裁判员的心态。于是,交警在通川桥下引道的人行道上浇注永久性水泥柱,在通川桥引桥人行道上附加架设一座与通川桥成90度角的特权小引桥,呈现图片中的奇异形状的怪桥,人们称呼“老虎桥”。

  这座“老虎桥”有双重含义,既是活灵活现的“老虎”的桥,又是真真实实纹丝不动的一座庞大“拦路虎”。人们苦叹:“过上‘老虎桥’,肉掉一指膘!”。

  一楼好端端的宽敞豪华办公场所,为什么忍痛弃之不用呢?而要架设“老虎桥”呢?看看照片吧。SONY国际化大公司的牌子替代了交警一大队的招牌。一楼丰厚的商业出租利润替代了三楼的悬空差价价值。真可谓“路上,家里创双收”。当然,这也符合国家扩内需、增就业、保增长的要求。

  七八米宽的桥下引道,交警还在转弯处千方百计给SONY公司挤出空间,划上停车位。体现交警以人为本,高度人性化的服务职能!

  远远看去,七八米宽的桥下引道整体宽度本就不太富足。交警一大队楼房规划就占据了道路不少红线。减去人行道的宽度,再减去停车位的宽度,可供车辆通行的宽度约3米左右,有的区域就更窄了。通川桥下是由西向东的单行道,车辆通过桥洞左转上通川桥,方向打最大极限,都难一次性通过,不得不倒车、移位、摆正车身通过。稍不留神,擦着了转弯处停车位的一辆辆SONY服务车,责任是谁?不言自明!

  横跨矗立在引道之间的“老虎桥”,稳如泰山,坚如磐石,又像张牙舞爪的怪物盘踞在国道210线、交警一大队房屋建筑和引道之间,并把三者连为一体,直接阻碍道路通行,直接影响道路畅通,直接遮挡司乘人员视野,造成道路安全重大隐患。

  记者的专业眼光早已看见,“老虎桥”是达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盲点”,媒体也难鲜见报端!显然,担心自己的采访车受到“拦路虎”的伤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交通警察机关本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身作则,严以律己。自身消除各种隐患,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否则,人们上行下效,执行职务怎么服人?

  达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不知能否协助消灭除这只“拦路虎”?人们拭目以待!

  2009年9月26日星期六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9-26 17:00:14编辑过]

发表于 2009-9-26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宽己严民,难道就是达州交警的行为准则?

发表于 2009-9-26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珠市街全国各地千家万户父老乡亲们,

 

你们还有没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基本人权和生存权?

发表于 2009-9-26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珠市街全国各地千家万户父老乡亲,

你们还有法律给的基本人权和生存权吗?

发表于 2009-9-26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珠市街全国各地千家万户父老乡亲,

法律给的基本人权和生存权呢?

发表于 2009-9-26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许州官点火,不许百姓点灯。

 

发表于 2009-9-26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交警一大队,人民给你们的权利就是这样使用吗?

 

发表于 2009-9-26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许州官点火,不许百姓点灯。

 

达州交警一大队,人民给你们的权利就是这样使用吗?

 

达州珠市街全国各地千家万户父老乡亲的法律给的基本人权和生存权呢?

发表于 2009-9-26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达州一大队交警布下的陷阱

 


这停车线成了“谋财害车”的陷阱。去珠市街餐饮企业就餐的汽车,多年来习惯停在这里。

去购物的车辆也每每短暂停留。结果全部被拖车拖走,受到处罚……

发表于 2009-9-26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达州一大队交警布下的陷阱


珠市街小百货批发市场的停车位,是那里个体户生存的大问题,09年9月7日被交警铲除。无法停车,那里的人民怎么活?

发表于 2009-9-26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到这里的各种车辆都被拖走,被处罚,谁还敢到珠市街去消费?

这不等于达州的交警用人民给的权力迫害人民吗?

 楼主| 发表于 2009-9-26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骑在国道210线,通川区通川桥上的达州市交警一大队

 

“引桥”增加了桥梁负荷,改变了桥梁的功能,

 

不知符合哪级规划?获得了哪级的审批许可?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9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达州人民监督员在2009-9-2412:34:00的发言:

  达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人民义务监督哨

  关于规范管理通川桥北头

达州市交警一大队“老虎桥”的

  《通告》

  (2009)第1号

  通川桥是210国道主干线,通过81年、96年两次升级改造,现在焕然一新。为了维护城市市容、交通秩序

  稳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理》、《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川桥北头达州市交警一大队“老虎桥”

  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砌梯(台),架设永久柱、桥等建(购)筑物,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清理、拆出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和经验者可并处20000元以下罚

  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广告牌影响市容的,责令立即纠正,对违法个人可并处100元罚款。

  二.禁止擅自占道停放各种车辆,经营服务车应进入停车场。违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两分。

  三.禁止城市道路转弯处违法划定停车线,责令限期清理,违者,处机关单位领导学习相关法规一月,对违法

  个人可处停发当年绩效工资,直至追究领导责任。对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四.禁止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或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上涂写、张贴、刻画、钉钉、栓绳、挂物或围树

  搭棚,违者批评教育,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损毁行道树的责令赔偿,视

  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赔偿两倍的罚款;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按照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50元罚款。

  五.上述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由城市环境人民监督哨协助督促城管、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按职责依法实施。

  六.本《通告》自2009年9月30日国庆节前起实施。

  特此通告

  达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人民义务监督哨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一视同仁,人民才会心服口服。

发表于 2009-10-20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岂止是一只老虎……

发表于 2009-11-25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难道不可以治理权力机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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