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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湖南岳阳因为朋友圈辱警被拘留一名公职人员的冷思考,规范警权使用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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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7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岳阳因为朋友圈辱警被拘留一名公职人员的冷思考,规范警权使用迫在眉睫!


参考文章:《“微信群骂警察”被拘引争议》、《微信群骂警察被拘的反思:首次不应随便“拘留”当事人,建议引入“第三方机制”》。


       就在2017年9月4日,安徽省界首市警方对在微信群讽刺、辱骂执勤交警的杨某决定行政拘留5天,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这是继陕西网友吐槽逼捐、河北网友抱怨食堂饭菜差被行政拘留后,又一起引发广泛争议的针对网络言论的处罚。网络舆论一边倒,普遍认为仅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不构成寻衅滋事,不应该被拘留。已经有律师在质疑这是滥用警权。


       2017年9月15日,在以“岳阳天下楼”闻名的全国著名旅游城市-湖南省岳阳市再发惊人消息。2017年9月15日,据岳阳网报道,岳阳市一名公职人员罗某(据知情人说系岳阳某重要行政单位公职人员)因为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了交警贴单人员,被派出所决定行政拘留10天(但该消息晚上在岳阳网已经打不开、不过有不少其它网站已经转载)。这应该是全国第一起公职人员因为在朋友圈辱骂交警被行政拘留的案例。


      我认为罗某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公安部门以寻衅滋事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适用法律错误。我查阅了中国法律出版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注解与配套》一书。其40页对寻衅滋事的表述为:“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文中同时列举了几种形式。但并不包括在网上发帖、回帖、QQ、微信上辱骂他人情况。所以岳阳公安部门对罗某以寻衅滋事决定执行行政拘留10天是错误的!


    安徽省界首杨某、湖南岳阳罗某均为以寻衅滋事处以行政拘留,非常牵强。法律依据不足,建议给予撤销。


    此类案例还有:





1、苍南一女司机对许南交警大队灵溪中队的执法行为不满,通过其手机交友软件发布信息“交警同志以后贴罚单擦亮你的狗眼睛,旁边的车位都被故意占用,你为什么不管管,还有没有一点功德心” ,苍南县公安局依法给予陆某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2、“临颍交警”在今日头条网站发布一则工作新闻,题目是“临颍县交警大队查处一辆黑校车”。2017年3月7日凌晨1:10,有一个名为“莫欺少年穷18640310”的网民在该则新闻的留言板处发布恶意评论,内容为:“这帮交警早晚会……”。高某被行政拘留六日。







公安部门对在微信、微薄、评论中“辱警”言论随意进行进行“拘留”有如下几个方面问题:


1.涉嫌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行为设立初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学习、工作、科研等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合法的社会状态。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秩序、经营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医疗卫生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的活动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等。这就必须以当事公民的言论,造成公众秩序被扰乱的严重结果作为处罚的前提。


       界首杨某、岳阳罗某、苍南女司机仅仅在微信或者朋友圈辱骂了警察两句话、或者对其执法发泄了一点不满,虽然这种行为不当,言语不文明,但是一没有造谣,二没有造成社会恐慌、动乱等后果,没有达到法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就不应受治安处罚、不应该适用行政拘留。







2、客观上厚此薄彼,涉嫌违背公平执法原则、有“选择性”执法嫌疑。



       由于中国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巨大,经济社会矛盾较为尖锐,客观上说社会上仇官、仇富、仇警察情绪有一定市场,对各政府职能部门尤其是一线执法部门宣泄不满情况尤其是在一些新闻、网帖后面跟帖宣泄情况较为普遍。除了警察外,城管、交通执法、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和工作人员也经常是被侮辱对象,比如在论坛、新闻回帖中骂城管“土匪”、“流氓”的不绝于耳。如果公安部门仅仅对辱警行为进行查处、不对辱骂其他部门和其他部门执法人员的言论进行查处,势必客观上造成厚此薄彼,涉嫌违背公平执法原则、有“选择性”执法嫌疑。警方大张旗鼓查处“辱警案”在很多人看来不过就是想确立自己绝对权威。而如果全部查处客观上肯定不可能,警力肯定不够、将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导致公安部门更急迫的事缺少人力物力。




3、仅一般性辱警,首次随便以衅滋事进行“拘留”,很可能适得其反,更加加剧被拘留者仇警、仇社会的心理。


      虽然每起案例都有所谓当事人“后悔”的报道,但这很可能是在高压下被迫的。仅一般性辱警,首次便随便以衅滋事为由对当事人其进行“行政拘留”,很可能造成的结果是:口服心不服,更加加剧被拘留者仇警、仇社会、仇政府的心理。以后可能会”只做不说“,在一定的条件下甚至可能会产生类似”杨佳“似的人物(因对上海公安执法不满闯进上海闸北公安分局、用利刃杀警造成6死4伤、轰动一时)。



4、容易产生“矫枉过正”,滋生公安部门人员惟我独尊、老子天下第一的特权思想。

      历史和社会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中国整体社会包括警察在内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警察素质尤其是基层警察素质并非完全尽如人意,警察野蛮执法、耍特权的现象并不少见,即便是对正常采访的记者警察动手打人、抢摄像机的事件也并非个例。客观上说:中国目前公安部门的警察仍然存在较为普遍的“特权思想”,在中国社会尤其是基层很容易产生“矫枉过正”的情况,如果发展到仅仅是一般性辱警就动辄实施“行政拘留”的地步,极易滋生公安部门人员惟我独尊、老子天下第一的特权思想。形成“老子天下第一”的霸道工作作风和“老子永远正确”(错了你也不准说)的僵化思维模式,可能对正常的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正当的批评产生抵抗情绪,甚至会“上岗上线”对人民群众、记者正常的批评、监督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拘留”手段!将走向另一个极端,不符合民主、法制的发展方向。




5、基层公安部门处罚单位和被辱单位(人员)一般属于同一市(区)局,容易执法情绪化,难以避免“打击报复”的质疑。

      涉嫌辱警由同级公安部门处理,客观上形成了:“受害者”亲自处罚“加害者”的现象,容易执法情绪化、从重化,违背了一般案件中“当事人回避”原则,客观上很难做到不受情绪影响、公平公正,在社会上也难以避免“打击报复”的质疑。




解决以上办法的思考:





一、内部解决话,这种办法相对容易实施,但是仍然难以完全避免“自己处罚加害人”的质疑。





1、对涉嫌辱警的治安案件上管一级,即“被辱对象”如果是县、区一级公安部门人员的,该案件查办、处罚权由市(州)一级公安部门行使。市一级警察(包括市属各支队)如果是“被辱对象”则该案件处罚必须由省公安厅下属部门做出。公安处理“辱警案”由于属于“当事人”应作为特别监管案件,必须慎之又慎,所有案子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相关部门批准才能执行。

2、对一般性涉嫌辱警的治安案件,对当事人原则上首次不适用于“行政拘留”,但是记录在案,如果第二次出现该行为,从重处罚,再使用行政拘留。





二、引入外部监督法:这种办法较好的避免了“自己处罚加害人”的质疑,但是需要对相关法律作小幅度修改。





      那就是公安部门作为当事一方的要执行“回避原则”,可以有2个做法:1、“相对回避法”公安部门或者人员为当事一方的该行政拘留处罚仍然由公安部门做出,但必须报检察院批准才能执行,同时执行“上管一级”的原则。2、“完全回避法”公安部门或者人员为当事一方的依据“回避原则”公安部门对该案件丧失直接行政处罚权,必须依据一定程序向人民法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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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17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岳阳、界首两个治安案件,是非常危险的信号!

 楼主| 发表于 2017-9-17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事希望引起新闻媒体、法律界人士的高度重视!

发表于 2017-9-17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为泄愤乱骂 就是寻
衅滋事!

 楼主| 发表于 2017-9-18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nuii2017 发表于 2017-9-17 21:43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为泄愤乱骂 就是寻
衅滋事!

在朋友圈骂人当然是不对的,应该受到道德谴责,但是是否构成寻衅滋事就必须按照法律来看。


现在公安办理的几起所谓微信(或者朋友圈)“辱警”案都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26条第4款“其他寻衅滋事”处罚的,我认为处罚依据非常牵强,法律适用错误,纯属生拿硬套。


要达到“寻衅滋事”的治安处罚标准必须是“扰乱了公共秩序”,而微信群对交警执法不满骂他2句显然构不成“扰乱公共秩序”,一没造谣、二没引起社会混乱、恐慌,三没实际影响执法,不构成寻衅滋事、仅仅是不文明(言语)行为。警察以这个理由拘留、处罚涉嫌乱用警权、于法无据,难免被披上“打击报复”的嫌疑,现在骂政/府、骂其他执法部门的那么多没看到拘留?只抓骂警察的在很多人看来无非就是想显示他警察高人一等。

2013年“两高”确实出台过一个《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那适用于办理刑事犯罪的,而不是用于办理治安案件的依据。如果公安部门以这个为依据“比照执行”也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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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18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朋友圈骂人当然是不对的,应该受到道德谴责,但是是否构成寻衅滋事就必须按照法律来看。


现在公安办理的几起所谓微信(或者朋友圈)“辱警”案都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26条第4款“其他寻衅滋事”处罚的,我认为处罚依据非常牵强,法律适用错误,纯属生拿硬套。


要达到“寻衅滋事”的治安处罚标准必须是“扰乱了公共秩序”,而微信群对交警执法不满骂他2句显然构不成“扰乱公共秩序”,一没造谣、二没引起社会混乱、恐慌,三没实际影响执法,不构成寻衅滋事、仅仅是不文明(言语)行为。警察以这个理由拘留、处罚涉嫌乱用警权、于法无据,难免被披上“打击报复”的嫌疑,现在骂政/府、骂其他执法部门的那么多没看到拘留?只抓骂警察的在很多人看来无非就是想显示他警察高人一等。

2013年“两高”确实出台过一个《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那适用于办理刑事犯罪的,而不是用于办理治安案件的依据。如果公安部门以这个为依据“比照执行”也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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