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后语: 集资修路应基于自愿 (有改动,原文刊登于《人民法院报》2013年05月23日) 土地本就属于集体、国家,每个成员在其之上本身就有着一份权利。任何人对集资公路,即使没有交钱,也都有合理的通行权。 在不愿意参与的情况下,就强行剥夺其公路使用权,合理合法吗?答案是否定的。 其实,为改变村民出行难问题,国家对农村集资修路是持鼓励态度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然而,该法还规定,“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可见,这种集资属于自愿行为,村集体不得以不让使用公路、收费等借口相要挟,强迫村民缴款。即使是以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名义也不行,这将涉嫌以民主的形式,用多数人的暴力去侵犯少数人的选择权和相关利益。然而,强制村民集资修路的情况在各地屡见不鲜,像本事件中,以不让通行为要挟还算“轻”的。有些地方甚至给村民停水、停电,更有甚者,还是以“开除村民资格”相威胁。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各地应该让集资修路回归到法定的自愿状态。 此外,农村公路同时也受公路法的约束,据公路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因此,任何人对集资公路,即使没有交钱,也都有合理的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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