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蓬安县是2011年第三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
政策:
《川人社发【2013】54号》“第二条 参加新农保、城居保(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四川省人社厅印发<关于54号文件的政策把握和执行口径>的通知》“第六条 属于我省第三、第四批开展城乡居保的县(区、市),在当地开展城乡居保当年就参加城乡居保的,向企保转移衔接后,可按2011年7月1日前参加企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川人社发[2014]28号》“第三条 2011年、2012年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县(区、市)参保人员在当地开展试点当年参保的,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可自愿一次性补缴2011年1月1日至当地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期间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其参保时间记载为201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一章 第二条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解读:
2011年当年在蓬安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申请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按2011年7月1日前参加企保的相关规定,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请问,我的解读是否有误?如果执行层面跟我的解读不一样,请提供相应的政策文件及相关详细说明。
谢谢!
关于“蓬安县是2011年第三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证明
1.《人社厅发〔2011〕98号》 2011年7月,第三批扩大新农保试点和首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
2.《蓬安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2015年7月10日在蓬安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蓬安县人大常委会居保工作调研组的《关于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中提到,2011年我县被纳入第三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暨首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试点县
附城乡居保实施时间分布:
2009年12月,第一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2010年12月,第二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2011年 7 月,第三批新农保试点、第一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同步实施
2012年7 月,第四批新农保、第二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2014年起,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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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蓬安县社保局http://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9月21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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