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陵区一般土地资源较少,人类活动频繁,县级自然保护区过去在建立时一般未开展可行性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区划不合理,一些人类聚居区、农田、道路、生产经营企业已经历史存在,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环保法规管理,需要解决保护区生产企业、养殖场、核心区居民搬迁等历史遗留问题太多,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成本太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县级保护区的存在,一方面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一方面又影响到保护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核心区缓冲区需搬迁,实验区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需报批),究竟该不该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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