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代 理 词
审判长,合议庭:
我接受了魏林华、李永忠、李龙、李凤、周小群,李亚洁等六被申请人的委托,担任他与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笫七村民小组不服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9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一案的委托代理人,本代理原多次参加了村、组协调活动,对全案基本事实亦有了解,根据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生效判决对于魏林华等六被申请人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正确的
本代理认为: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所以,魏林华六被申请人如同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如“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在没有在外地有稳定收入或社会保障时,应当对其村民资格保留。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人员等并不丧失成员资格”。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农嫁农”问题,如嫁出后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没进入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尚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并不以没有经营本集体承包地为生活保障的人员,虽然具有本村户口,但也不能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因成员资格问题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争议,可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自己的成员资格,由法院作出判定,并要求分配应当分得的土地补偿费。所以,本案魏林华等六被申请人,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显示,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户籍证明,该证明系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户籍证明》主要证明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村民魏林华、李永忠、李凤、李龙、周小辟、李亚洁的户籍从出生就落户在西龛村七社,至今未变更。证明魏林华等六被申请人的户籍符合户籍从出生就落户在西龛村七组,至今户籍未变更,户籍并非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所诉(它)魏林华全家是“干挂户”,“空挂户”之诉,难遒魏林华不是人吗?既不是人类又有何诉讼之理由?所以,生效判决认定魏林华等六上诉人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于法有据,应当驳回申请人的故意侵权的再审申请,请求维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99号生效的民事判决。
二、申请人申请诉称(一)“二审认定2005年原告魏林华还获得了农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审认定“2005年四上诉人还获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具体表现1、2、3项的理由有悖于事及法律
其理由是: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在一审中原被告均向法庭提供的《集体土地上建房屋拆迁安置及附属物登记朴偿协议》,该协议共3页,原审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共3页。被告只提供了笫1页(首页),对本案有关联的第二页隐疑。(详见一审审判卷64-67页原告提供、86页被告提供)。该证据主要证明魏林华全家生产、生活在西龛村七组,分得了宅基地,自留山和自留地,根据一审中原被告均向法庭提供的《集体土地上建房屋拆迁安置及附属物登记朴偿协议》,(详见一审审判卷65页) 记载:“桃子树18株,桂花树775株幼苗,杏子树11株幼苗,桑树6根, 大桉树3根,竹子2丛,铁树中大6窝,银杏树幼苗319株,桃子树初产15株,桃子树幼苗79株,椒子树盛产6株,椒子树幼树1株,栀子花树1株,菜地1.23亩” 所以,再审申请人收集的所谓新证据不能否认上述特定事实。该证据一、二审己向法庭提供,已质证。充分证明魏林华等六被申请人分有土地,生产,生活资料,有山林,树木,土地,宅基地,自留地,经济树苗及花草,林木,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编号:511701) 号所载面积相吻合,上述种植物不可能生长在太空,魏林华全家也不可能生活在太空,是生长,生产,生活在西龛村七社的土地上,虽然魏林华外出务工,是为了生存,土地尚未荒流,并种植了经济林木,所以六被申请人天然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资格。与申请人再审提供的所谓新证据均不能证明否认持定的事实,根据《法院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2条规则》第三条规则;村民和待遇,不因村民会议民主表决或该村民出具放弃保证而被取消。“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损失给予的补偿,是补偿给集体而不是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者,在土地补偿安 置方案确定时应当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论有无承包地,均有权参与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相应份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进行民主表决,但村民具有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村民委员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弃保证而被取消”。所以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
三、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诉称二审议认定“2001年11月9日,原告魏林华交纳了提留款180元;2002年12月25日,原告魏林华交纳了提留款130元”与事实不符,是强词夺理之诉。
根据原西龛村村主任田华仲证明证实,该证明主要证实了西龛村七组村民魏林华2001年,2002年交提留款共计310元的事实是他经手收取,同时还证明了当时没有党支部书记,他是村长,负责该村的全面工作,农税提留款是村委统一开票,村民小组长是协助村委工作的事实。本代理认为村民小组未建帐,是村、组的责任,与交款人没有任何关系。在这里充分说明了魏林华是户主代全家履行了村民应尽义务, 是申请人缠诉之非理,也是我国历史以来“官反民”,“官告民”的典型案例。故意隐瞒真相,乘魏林华在外长期误工之机,侵害其所有权利,不说别样,就连公民的选举权都被驳夺,更谈不上法律赋于的其他权利。所以,魏林华等6被申请人应当认定为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亦应当同其他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故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实体并无不当,应当维持。
四、申请人在申请再审中提供的所谓新证据不能证明生效判决认定魏林华等六被申请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不具有证明力。
(1),魏林华等六被申请人从出生就落户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至今户籍尚未变更,这是铁的事实,详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户籍证明》)。
(2)、申请人提供的所谓新证据均不能否认下例事实;1、《土地使用证》面积与《集体土地上建房屋拆迁安置及附属物登记朴偿协议》相符的事实 (详见一审审判卷65页)。2、《集体土地上建房屋拆迁安置及附属物登记朴偿协议》笫二页记载:“桃子树18株,桂花树775株幼苗,杏子树11株幼苗,桑树6根, 大桉树3根,竹子2丛,铁树中大6窝,银杏树幼苗319株,桃子树初产15株,桃子树幼苗79株,椒子树盛产6株,椒子树幼树1株,栀子花树1株,菜地1.23亩” 所以,再审申请人收集的所谓新证据不能否认上述特定事实。3、该证据一、二审己向法庭提供,已质证。充分证明魏林华等六被申请人分有土地,生产,生活资料,有山林,树木,土地,宅基地,自留地,经济树苗及花草,林木,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511701) 号所载面积互相吻合并无冲突的事实。
(3)、魏林华虽未在家,长期务工度日,但自觉履行了交纳农税、提留的义务的事实,申请人的所谓新证据虽无魏林华的记裁,其责任不再于我的当事人,责任是申请人,魏林华等六被申请人是典型的弱视群体,同时申请人也是典型的法氓。申请人是本案的主要导演, 导演出杀人不见血的故意之作,有损天理和良知。
(4)、申请人在再审中提供的所谓新据没有记裁魏林华领取国家粮食直补名册,不能证明魏林华领取国家粮食直补的事实,其理由是:申请人原负责人裴远周在二审法院询问笔录第三页记裁“审:你们是否还有说明的?裴:土地使用证的问题需要核真,申请起诉的这一户房子是2013年修的,2014年撤的,我2003年我任社长开始起诉的这一户人也一直在享受粮食直补”。当事人的承认大于一切证据,在这里足以说明申请人无理缠诉的事实存在。
(5)、本案在原审和二审中,申请人一直主张西龛村七组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是71户,然而在申清再审中又出现的是72户的诉称,前者卖矛,后者又卖盾,如果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话还要连矛带盾一起卖,这就叫二和一,是典型的欺孤之作,有失大雅。
根据上述五项事实表明;我的当事人完全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申请人提供的所谓1-23页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单方证据不得作为新证据使用,没有证明力。不排除申请人亦有其他不规而产生故意的行为所致, 所谓1-23页新证据更不影响魏林华等六被申请人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根据《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该文章所阐述了“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故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9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实体正确,应当维持。我的当事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于法有据,在这里我不得不说,千里路上不起孤,被申请人魏中年损夫之苦应当求得法律的公平救助和同情。六被申唛人跪求法官“明镜高悬”,支持六被申请人的诉求。
五、《西龛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方案》合法的诉求与宪法、法律相悖
1、本案在一审中, 申请人原负责人裴远周给法庭提供的2016年9月23日同一天作出不同的二份《西龛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方案》。最让人深疑的是, 同一天出现两份《西龛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方案》。该方案內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相悖,同时也未经村民委员会审查认可。(详见同一天作出的二份《西龛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方案》,虽然有群众代表签字, 群众代表的产生是否合符法律规定,缺乏证据佐证。未见村民委员会审查的事实。该方案笫七条,“在当地的生长人士,全家户口已签岀的,有宅基地、自留地,经大家商义,经核实以下人员给予一次性处理参万元,分二次分配,每次15000元.(裴建全、徐大朋、魏荣、魏军、裴兵、黎智、裴刚,裴力、裴贝、裴远平”。严重违法。该方案是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1902民初2356号民事审判卷中发现,法院未采纳。一次性享受分配3万元的均系再职职工及公务员共计10人。户籍巳迁出, 可见,《分配方案》是以宅基地、自留地在该社为由而纳入分配。就这样导至30万元分配不当,与老百姓争饭吃。参照《法院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2条规则》笫7条.村民小组仅因当事人为出嫁女即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以此为由不分配给其土地补偿费的,不应支持 。
2、六被申请人应当认定为该经济组织成员,因为户籍,宅基地,自留地均在该组织内,应当参与分配。然而拒不给 六被申请人分配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第99号民事判决已确认了六被申请人均有享受分配的权利,故判令西龛村七社立即支付六答辩人2015年两费分配款人均6000元,共计3600元。2016年人均15000元未纳入诉讼之中。故该《分配方案》违法, 《方案》前后矛盾, 严重违法。侵害了六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公民的合合权益应受法律的保护。
3、更有甚者的是:原负责人裴远周给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备案的《西龛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方案。就删除了一次性享受分配3万元的再职公务人员及业事人员10人的名册、违规、违纪、违法欺骗政府监督, 滥用职权应当追究违纪责任。(另案处理)
4、根据申请人给法庭提供的《西龛村七组土地费领取花名册》显示,迁岀户42人也同时享受西龛村七组土地两费分配, 2015年人均6000元,2016年人均15000元, 共占用882000元, 应当依法追回不当得利, 申请人故意欺负六被申请人的事实存在,当然还另有其因,应当追究违纪责任。(另案处理)
5、根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得知,西龛村七社共71户土地承包户,《西龛村七组土地费领取花名册》显示98户,多岀17户,深疑《西龛村七组土地费领取花名册》不实, 联名还妄图把六被申请人日落弃乡而无归宿的后果,这里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
参照【法院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2条规则】8.“出嫁女”或“上门婿”有权主张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村民代表大会有关剥夺“出嫁女”或“上门婿”村民待遇的决定应认定为无效。
11.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虽已离婚并外出打工,但其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方擅自收回其承包地并转包他人的行为无效,应当承担返还承包地等民事责任。
14.随亲属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一直在本村生产、生活,且属于在册村得承包地和自留地,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受影响,有权取得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
15.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既考虑户口户籍的因素,也应考虑紧密联系的因素。
16.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子女也应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7.农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
根据上述规则,足以说明《西龛村七组集体土地两费分配方案》违法,原审、二审均未采纳该方案。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与法相悖,收集的所谓新证据不能证明法律规定是错误的,更不能取消六被申请人系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管申请人收集多少年代的新老证据都不能否认六被申请人具备天然的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申请人在本案中所提交的“所谓新证据”,均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不违反宪法及法律规定。所以, 《西龛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违法, 违法利用村民自治合法的手段而演盖非法目的。六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9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客观,公正,应当驳回被答辩人再审申请,维持生效判决,敬请审判长、合议庭参考,于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 张绍平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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