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四川巴中99

[群众呼声] 检举信[已回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10-4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林华、女、生于1966年6月27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6606270321。
答辩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凤(系魏林华之子),男、生于1989年1月3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02198901030311。
答辩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龙(系魏林华之子),男、生于1987年10月13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0219871013031X。
答辩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暨李亚洁之法定代理人)李永忠(系魏林华之子),男、生于1987年10月13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710130314X。
答辩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暨李亚洁之法定代理人)周小群(系魏林华之儿媳),女、生于1991年3月14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103146925。
答辩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亚洁,(系周小群之女、魏林华之孙女),女、生于2010年11月10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02201011100124。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被二审上诉人),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第七村民小组。
负责人:张文俊,该组组长。
根据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请求的事实及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申请再审请求1、2、3项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违反了宪法及法律违法缠诉,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详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户籍证明》主要证明),主要证明了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村民魏林华、李永忠、李凤、李龙、周小琼、李亚洁的户籍从出生就落户在西龛村七社,至今未变更。证明魏林华的户籍符合户籍管理条例规定,户籍并非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所诉魏林华全家是“干挂户”,“空挂户”之诉,是申请人故意缠诉之非理,也是对被申请人的人权的侵害。同时该证据主要证明上述被证明人均系西龛村村七组常住户口,从出生就落户在该组,户籍从未变更,现居住地虽有变动,但户籍一直在该组的事实。依照《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生效判决认定魏林华等六上诉均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权利,于法有据,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二、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在一审中原被告均向法庭提供的《集体土地上建房屋拆迁安置及附属物登记朴偿协议》
该协议共3页,原审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共3页。被告只提供了笫1页(首页),对本案有关联的第二页隐疑。(详见一审审判卷64-67页原告提供、86页被告提供)。该证据主要证明魏林华全家生产、生活在西龛村七组,分得了宅基地,自留山和自留地,根据一审中原被告均向法庭提供的《集体土地上建房屋拆迁安置及附属物登记朴偿协议》(详见一审审判卷65页) 记载:“桃子树18株,桂花树775株幼苗,杏子树11株幼苗,桑树6根, 大桉树3根,竹子2丛,铁树中大6窝,银杏树幼苗319株,桃子树初产15株,桃子树幼苗79株,椒子树盛产6株,椒子树幼树1株,栀子花树1株,菜地1.23亩” 所以,再审申请人收集的所谓新证据不能否认上述特定事实。该证据一、二审己向法庭提供,已质证。充分证明魏林华等六被申请人分有土地,生产,生活资料,有山林,树木,土地,宅基地,自留地,经济树苗及花草,林木,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511701) 号所载面积相吻合,上述种植物不可能生长在太空,魏林华全家也不可能生活在太空,是生长,生产,生活在西龛村七社的土地上,虽然魏林华外出务工,是为了生存,土地尚未荒流,并种植了经济林木,所以六被申请人天然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资格。根据《法院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2条规则》第三条规则;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不因村民会议民主表决或该村民出具放弃保证而被取消。“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损失给予的补偿,在土地补偿安 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论有无承包地,均有权参与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相应份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进行民主表决,但村民具有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村民委员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弃保证而被取消”。所以被答辩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根据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通知书》巴州检民(行)行政违监(2017)51190200002号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99号民事决生效后,西龛村七组不履行2016年集体土地补偿给付义务,答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了行政监督,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受理后,审查认为: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9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认定魏林华等六上诉人均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权利,并无不当,应当按判决执行。向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所以,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所取得的所谓新证据均不能否认宪法及法律规定,也不能证明六答辩人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集体土地两费分配,并非承包土地两费分配,六答辩人应同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权利。
四、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99号民事判决判后说明
主要说明了合议庭合议时关于魏林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问题,2005年巴中市巴州区农业局向魏林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511701)二审经合议庭核实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作出了说明。并非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中称:“被申请人魏林华等六人在一审、二审中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511701)的真实性存疑,有伪造”, 更有甚者的是,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一直是71户人办有土地使用证,在再审申请中,又主张72户,添加一户,就是魏林华这一户无疑,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质证中尚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该土地使用证是伪造的,也未申请司法监定,默认了该证据的真实性,所以,在申请再审增添一户,由一,二审的71户变更为72户,生效判决作为有效证据认定也并无不当,该《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详见笫六组证据)与实际使用面积面积相符,再审申请人无理缠诉,是状告村民的谎言之诉,愧对苍天。农民靠土地吃饭,土地是祖宗给后代的基本生活来源。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董子庆与李桂云、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海苏沟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见田雅宏:《发包方违法收回土地侵犯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的,另行发包行为无效一一董子庆与李桂云、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海苏沟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载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例评注(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95—599页。“《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条规定确立了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原则。对于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已经离婚并外出打工的妇女,其户口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方不得以“户在人不在”为由,擅自将其承包地收回,并将承包地转包他人,否则另行发包行为无效,发包方应当承担返还承包地等民事责任”。所以被答辩人乘答辩人在外务工之机,又将土地转包给该组村民魏传发,侵害了答辩人的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规定被答辨人应当承担返还承包地等民事责任。
五、原西龛村村主任田华仲证明,
主要证明西龛村七组村民魏林华2001年,2002年交提留款共计310元的事实,同时还证明了当时没有党支部书记,他是村长,负责该村的全面工作,农税提留款是村委统一开票,村民小组长是协助村委工作的事实。村民小组未建帐,是村、组的责任,与交款人没有任何关系。在这里充分说明了魏林华是户主代全家履行了村民应尽义务, 是申请人缠诉之非理,也是我国历史以来“官反民”,“官告民”的典型案例。故意隐瞒真相,乘魏林华为了生存,在外长期误工之机,侵害了法律赋于的权利。不说别样,就6答辩人的选举权都被驳夺,所以,魏林华等6被申请人应当认定为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亦应当同其他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权利,参照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中民一终字第545号“芦利霞与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东杨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见张西、王文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放弃而取消》,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8期;另见张西、孙峰、王文信:《芦利霞诉新乡市开发区东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3辑(总第6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196页。“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不因村民会议民主表决或该村民出具放弃保证而被取消”,“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损失给予的补偿,在土地补偿安 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论有无承包地,均有权参与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相应份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进行民主表决,但村民具有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村民委员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弃保证而被取消”。所以被答辩人的再审请求有悖于法律。
六、答辩人李龙,2004年12月1日应征入伍《通知》及《优待安置证》
,2005年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511701) 号李龙是现军人,应当享受优待政策。然而,至今李龙和军属魏林华尚未享受政府任何优待,更有甚者的是,根据再审申请人的所谓的新证据完全证明了再审申请人侵害了被申请人的一切公民权利,不说别样,知情权都侵害,更谈不上集体土地分配权、选举权、应得权和等待权都被再审申请人驳夺,显属违法,只能说庙小神炅大,再审申请人的所谓新证据不能证明魏林华全家不是生长在西龛村七组的事实,因为土地是农民的生活来源,土地被国家征用,好比人死亡,再不能复活,所以,被申请人魏林华,李龙等应当享有分配的权利。更说谈不上优待安置退伍军人,说轻点,欺人过甚,在法律上显失公平,相悖于法,说重点,破坏国防政策。根据【法院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2条规则】第三条规则;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不因村民会议民主表决或该村民出具放弃保证而被取消。“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损失给予的补偿,在土地补偿安 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论有无承包地,均有权参与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相应份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进行民主表决,但村民具有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村民委员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弃保证而被取消”。被答辨人侵害了答辩人的公民权利及优待条件,应当承担责任。
七、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99号民事判决询问笔录
该笔录系再审申请人原负责人裴远周的笔录,该笔录已证实2005年颁发的集地土地使用证,全组领证人71户,再审申请中是72户,说明魏林华的土地使用证的真实性无疑,充分说明申请人妄想达到胜诉目的,故意隐疑证据,干预司法公证。该询问笔录第3页记载,“裴:土地使用证的问题需要核实,申请起诉这一户的房子是2013年修的,2014年撤的,从2003年我任社长开始,起诉方这一户也一直在享受粮食直补”。根根该询问笔录记载,证实魏林华一直在享受粮食直补,魏林华天然具备该集体经侪组织成员资格。土地两费分配是集体土地两费分配,不是承包土地两费分配,所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99号民事判决认定魏林华等6上诉均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正确的,同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权利并无不当,于法有据,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应当维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99号民事判决。
八、被答辩人在申请再审申请中诉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99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具体表现在:1,答辩人等6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平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亲属的规定,不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
张绍平是答辩人的表兄,他的代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1),有特别受权委托书,裁明了委托权限;(2),有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了亲戚关系;3,有代理人的公民身份证信息,3,经法庭审核后允许参与诉讼活动。在本案中完全具备民事代理资格,同时答辩人魏林华之母对代理人张绍平的身份作了说明, “我叫力必贵,是魏林华的母亲,生于1940年2月1日,仅族,住西龛村七社,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4002010327,今年77岁了,我堂姐力万椿,小名椿女子,我叫椿姐,嫁到通江县芝包乡青山溪的,已过世二十多年了,张绍平是她亲生儿子 (独子) ,我和椿姐姐一直没有来过我家,还有个弟弟叫力万云,在通江县建筑公司工作,已退休了,我姨侄儿张绍平1998年就与我表兄张吉伦的四女张仁菊结婚后就居住在巴中市巴州区严公庙街101号,有人说张绍平不是我的侄儿,非理,亲戚关系任何人都有三亲九族,姑、舅、姨、表,这是人之常理,不是任何人都知道的事,村上出据张绍平与魏林华系表兄妹关系是我找田书记开的,亲威关系是真而不假。我侄儿张绍平看到魏林华受欺压,他忍不下去了,亲望亲好,邻望邻安,有什么过错,为什么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他作为公民代理是合情合理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八十高寿的人了,为了此事我要找张文俊的麻烦, 问?张文俊他有没有三亲九族,姑、舅、姨、表, 只要属人类都有,并非都知道人与人之间的亲戚关系。我老了,为儿女死也值得,请审判长允许我侄儿作为魏林华的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同时张绍平不是立法机构,也不是执法机关,有什么适用法律错误的体现,说白了,被答辩人的恶意攻击而不敢面对,也不排除被答辩人的委托代理人误导当事人包打赢官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禁止性规定,不实诉求,应予驳回。                        
九、农村土地两费分配方案违法,
1、本案在一审中, 被答辩人原负责人裴远周给法庭提供的2016年9月23日同一天作岀不同的二份关于《西龛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方案。最让人深疑的是, 同一天岀现两份《西龛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方案。该方案內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相悖,同时也未经村民委员会审查认可。(详见二份《西龛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方案各异),虽然有群众代表签字, 群众代表的产生是否合符法律规定,缺乏证据佐证。未见村民委员会审查的亊实。该方案笫七条,“在当地的生长人士,全家户口已签岀的,有宅基地、自留地,经大家商义,经核实以下人员给予一次性处理参万元,分二次分配,每次15000元.(裴建全、徐大朋、魏荣、魏军、裴兵、黎智、裴刚,裴力、裴贝、裴远平)”。是严重违法。该方案是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1902民初2356号民事审判发现。一次性享受分配3万元的均系再职职工及公务员共计10人。户籍巳迁出 可见,《分配方案》是以宅基地、自留地在该社为由而纳入分配。就这样导至30万元分配不当,与老百姓争饭吃。参照《法院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2条规则》笫7.村民小组仅因当事人为出嫁女即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以此为由不分配给其土地补偿费的,不应支持  。   
2、六答辩人应当认定为该经济组织成员,因为户籍,宅基地,自留地均在该组织内,应当参与分配。然而拒不给六答辩人分配而发生纠纷后答辩方才诉至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第99号民事判决已确认了投诉人均有享受分配的权利,故判令西龛村七社立即支付六答辩人2015年两费分配款人均6000元,共计3600元。2016年人均15000元未纳入诉讼之中。该《分配方案》违法, 《方案》第七条、第八条前后矛盾, 严重违法,侵害了答辩的合法权益,公民的合合权益应受法律的保护。
3、更有甚者的是:原负责人裴远周给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备案的《西龛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方案。就删除了一次性享受分配3万元的再职公务人员及业事人员10人的名册、违规、违纪、违法欺骗政府监督, 溢用职权应追究违纪责任。
4、根据被答辩人给法庭提供的《西龛村七组土地费领取花名册》显示,迁岀户42人也同时享受西龛村七组土地两费分配, 2015年人均6000元,2016年人均15000元, 共占用882000元, 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 被答辩人故意欺负答辩人,当然还另有其因。
5、根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记裁,西龛村七社共71户土地承包户经营户,《西龛村七组土地费领取花名册》显示98户,多岀17户,深疑《西龛村七组土地费领取花名册》不实,还妄图把答辫人致于死地,这里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
参照《法院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2条规则》第8条.“出嫁女”或“上门婿”有权主张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村民代表大会有关剥夺“出嫁女”或“上门婿”村民待遇的决定应认定为无效。
11.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虽已离婚并外出打工,但其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方擅自收回其承包地并转包他人的行为无效,应当承担返还承包地等民事责任。
14.随亲属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一直在本村生产、生活,且属于在册村得承包地和自留地,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受影响,有权取得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
15.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既考虑户口户籍的因素,也应考虑紧密联系的因素。
16.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子女也应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7.农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
根据上述规则,足以说明西龛村七组集体土地两费分配方案违法,原审、二审均未采纳。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与法相悖,收集的所谓新证据不能代缔而取销答辩人的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管被答辩人收集的50年代的新老证据都不能否认答辩人的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被答辩人在本案中的行为已违反了宪法及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9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客观,公正,请求驳回被答辩人再审申请,维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99号民事判决,此乃我们不甚感激!
此  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辨人:
魏林华   李永忠
李  龙   李  凤
                             周小群   李亚洁
                               2017年7月19日

发表于 2017-10-4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解译与投诉不一样,是农村土地国家征用补偿的分配方案问题,不是拆迁安置所发生的纠纷

发表于 2017-10-4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四川巴中99
链接:http://www.mala.cn/thread-14960124-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农村土地两费分配方案违法,
1、本案在一审中, 被答辩人原负责人裴远周给法庭提供的2016年9月23日同一天作岀不同的二份关于《西龛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方案。最让人深疑的是, 同一天岀现两份《西龛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方案。该方案內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相悖,同时也未经村民委员会审查认可。(详见二份《西龛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方案各异),虽然有群众代表签字, 群众代表的产生是否合符法律规定,缺乏证据佐证。未见村民委员会审查的亊实。该方案笫七条,“在当地的生长人士,全家户口已签岀的,有宅基地、自留地,经大家商义,经核实以下人员给予一次性处理参万元,分二次分配,每次15000元.(裴建全、徐大朋、魏荣、魏军、裴兵、黎智、裴刚,裴力、裴贝、裴远平)”。是严重违法。该方案是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1902民初2356号民事审判发现。一次性享受分配3万元的均系再职职工及公务员共计10人。户籍巳迁出 可见,《分配方案》是以宅基地、自留地在该社为由而纳入分配。就这样导至30万元分配不当,与老百姓争饭吃。参照《法院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2条规则》笫7.村民小组仅因当事人为出嫁女即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以此为由不分配给其土地补偿费的,不应支持  。   
2、六答辩人应当认定为该经济组织成员,因为户籍,宅基地,自留地均在该组织内,应当参与分配。然而拒不给六答辩人分配而发生纠纷后答辩方才诉至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第99号民事判决已确认了投诉人均有享受分配的权利,故判令西龛村七社立即支付六答辩人2015年两费分配款人均6000元,共计3600元。2016年人均15000元未纳入诉讼之中。该《分配方案》违法, 《方案》第七条、第八条前后矛盾, 严重违法,侵害了答辩的合法权益,公民的合合权益应受法律的保护。
3、更有甚者的是:原负责人裴远周给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备案的《西龛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方案。就删除了一次性享受分配3万元的再职公务人员及业事人员10人的名册、违规、违纪、违法欺骗政府监督, 溢用职权应追究违纪责任。
4、根据被答辩人给法庭提供的《西龛村七组土地费领取花名册》显示,迁岀户42人也同时享受西龛村七组土地两费分配, 2015年人均6000元,2016年人均15000元, 共占用882000元, 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 被答辩人故意欺负答辩人,当然还另有其因。
5、根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记裁,西龛村七社共71户土地承包户经营户,《西龛村七组土地费领取花名册》显示98户,多岀17户,深疑《西龛村七组土地费领取花名册》不实,还妄图把答辫人致于死地,这里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
参照《法院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2条规则》第8条.“出嫁女”或“上门婿”有权主张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村民代表大会有关剥夺“出嫁女”或“上门婿”村民待遇的决定应认定为无效。
11.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虽已离婚并外出打工,但其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方擅自收回其承包地并转包他人的行为无效,应当承担返还承包地等民事责任。
14.随亲属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一直在本村生产、生活,且属于在册村得承包地和自留地,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受影响,有权取得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
15.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既考虑户口户籍的因素,也应考虑紧密联系的因素。
16.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子女也应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7.农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
根据上述规则,足以说明西龛村七组集体土地两费分配方案违法,

发表于 2017-10-5 12: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0-11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城办事处党政办的回复二,未见其行,也未见回复

发表于 2017-10-12 03: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0-22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0-22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0-23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9-26 13:48
此人是无中生有,妄图扰乱地方安定和谐,强行无理索要我社土地费,老百姓怎么能答应,她本是二轮土地承包前 ...

1

发表于 2017-10-23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这人的回复,不知道是不是当地地方官,难道你不知道,嫁出去的女,只要户口没签走,都还是算当地人吗、?

发表于 2017-10-23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扰乱当地安定和谐,一看就是官腔,想给别人欲加之罪。现在那些部分当官的,别把下面群众欺负狠了,兔子急了咬人,你想想别人能全家实名举报,可能也是做好鱼死网破的准备,还在这里说:

妄图扰乱地方安定和谐,强行无理索要我社土地费

发表于 2017-10-29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嫁出去的女

发表于 2017-10-29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魏林华是嫁出去的女吗?

发表于 2017-10-29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违纪违法,追根到底

发表于 2017-10-29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区纪委严查,如果走过场由上级处理,

发表于 2017-10-29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才是实名举报,我为你点赞,不需管政策、法律依据当官的如何适用,举报人只管举报大体事实就行了,其他的是处理者自己去调查核实的事情。这比起那些又要举报又不敢实名的小人强万倍。有关部门再拖起不查处就只有去吃屎了

发表于 2017-10-29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区纪委严查,如果走过场,由上级处理,才是实名举报,我为你点赞,不需管政策、法律依据当官的如何适用,举报人只管举报大体事实就行了,其他的是处理者自己去调查核实的事情。这比起那些又要举报又不敢实名的小人强万倍。有关部门再拖起不查处就只有去吃屎了

发表于 2017-10-29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关于反映相关村民拆迁安置补偿及部分工作人员在拆迁工作中收取好处费的问题

    我们已于2017年9月6日收到您的相同内容信访反映,街道党委、办事处庚即组建专班并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敬请您加强与我们工作的配合,提供更详实的线索,待调查核实清楚后我们将按照相关要求予以答复。

该回复至今无果,乱修乱建至今未查,分配方案违法,典型行政不作为,

发表于 2017-10-29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应该在学习学习一下,现行国家户籍改革政策,即:(国发(2014)25号)、四川省户籍改革政策(川府发(2014)70号)、(巴府发(2014)24号)等文件,可能对你会有帮助,不然你的举报就凸显缺乏完整的政策支持。此话,是放的狗屁

发表于 2017-10-29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