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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luo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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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保健品监管应由食药部门负责,四川省食药监局发布《四川省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和广告宣传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对这种会议营销方式作出鉴定:属于食品经营范畴!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无证“裸奔”,违法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这些人将面临最低5万元的罚款。同时,宾馆、酒店、电影院等如果为无证者提供营销场地或者其他条件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损害,场地提供方要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将纳入日常监督计划,食药部门将重点对其经营主体资格、产品合法性、宣传内容、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
(一)加强许可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在核准的范围、地点从事销售,不得超范围或在许可地点以外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现货销售保健食品的,销售场所应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营销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产品。保健食品经营者应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产品的合法和安全。不得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特定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不得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假冒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不得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保健食品。
租用宾馆、酒店、影院或其他非许可经营场所举办保健食品营销活动的,可以进行合法的宣传,但不得进行现货销售活动。场地提供者应当查验、留存营销举办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举办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二)加强广告管理,规范宣传行为
保健食品经营者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时,应当合法、真实,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通过传单、海报等发布广告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其内容必须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一致,广告内容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三)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对于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法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查处”。
出租宾馆、酒店、影院、体育馆以及其他会议场地给没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保健食品营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查处。
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产品为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或产品抽检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查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按照第一百二十三条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宣传保健食品的,依法移交工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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