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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广渝高速兴文段天降异物,接连两车撞上导致高速爆胎,司机惊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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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7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0-7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属实,高速路管理部门应该负责。
 楼主| 发表于 2017-10-7 19: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高速路出事。还敢跑去看什么东西?自寻死路。老老实实站护栏外

发表于 2017-10-8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该不会是美国佬扔的地雷吧?

发表于 2017-10-8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恶的公家!!!!倒霉的私人
发表于 2017-10-9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看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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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0 09: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巴州区交警大队来围观了。那你说此情该谁负责

发表于 2017-10-10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个说法??

发表于 2017-10-11 08: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由高速公路负责,这是他们的职责。

发表于 2017-10-11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是哪个拖车上掉的枕木。

发表于 2017-10-29 20: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0-29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到底,绝不认怂!

发表于 2017-11-10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1-13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管局是有责任的,拖车还收费;目前体制责任到发生在我们老百姓身边了就推诿,起诉到法院官司但老百姓折腾不起;;;;

发表于 2017-11-14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高速路那么长,谁能保证路上一直都干干净净的。没出大事就好啦
发表于 2017-11-14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7-10-7 08:58
我真不明白了,既然在高速路上因为一个不明长方形物体致爆胎,还拖车,难道驾驶员下来就没去看一下这是个啥 ...

无知  高速公路上你敢下车  找死

发表于 2017-11-15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恐怖了 这有关生命安全啊

发表于 2017-11-15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恐怖了 这有关生命安全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5 22:53
年初,康某驾车沿高速行驶时,突然与路面大石块碰撞,造成车辆前部损坏严重的交通事故。经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为单方责任事故,驾驶员康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由其承担自身的全部损失。

事故发生后,查勘员迅速联系当地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并指导车主将受损车辆送往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同时委托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定损人员进行复勘和定损,最终与车主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共承担此次事故中包含车辆损失、施救费用及公估费用共计34万元。

在履行完赔偿义务后,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同康某签署了保险车辆权益转让书,依法取得了向高速公路管理方的代位求偿权利。在与高速公路管理方协商未果后,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判决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公司已支付的保险赔款34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负担损失额80%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告未尽到“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管理义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未能及时消除,对本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高速公路是收费道路,车辆在驶入被告管理的路段后,即与其形成了“道路通行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公路管理部门和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保障原告安全行驶的义务,但实际并未履行到位,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对原告承保的车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驾驶员康某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所撞的异物是外界因素导致,并非高速公路本身损坏的设施,且具有偶然性,故高速公路管理处对此事故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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