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检查机关关于民事检查监督决定还有公信力吗?如果有的话,本人愿出三十万元,求四川高院公布2015川民申字2234号民事裁定中所确认的以下事实和证据。1,四川高院在裁定中称;原审、二审证据均经庭审质证。那么,请四川高院公布原审、二审审理查明:2011年5月5日、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为其行右耳鼓室成形术……这个事实的庭审笔录以及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实际事实是:2011年5月5日,医院为我行的是右耳乳根治术……原审、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是本人起诉的事实,原审、二审法院审理违背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2,四川高院在裁定中以本人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为由驳回本人再审申请,事实是本人无论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均没有提出过被抚养人生活费,事发时,本人独生女儿已经成年,父母已双亡,请问四川高院法官,本人被抚养人是谁?难道你要将自己不便抚养的私生子女,强行让我抚养?3,依据民事诉法,本人向南充市人民检查院提起民事检查监督申请,而南充人民检查院却把民事诉讼法视为废纸,以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为由,决定不支持本人民事检查监督申请。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通的法律,南充市人民检查院,你有什么权力废止该法律在四川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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