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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6901|评论: 25

震惊了!两年之后南充的这个地方将从地球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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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7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先来欣赏一下动画

南充小龙中坝耕地消失情况

南充小龙中坝耕地消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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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7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样?是不是很震惊。再来仔细看看静态的图片

中坝2008

中坝2008


中坝2010

中坝2010


中坝2011

中坝2011


中坝2015

中坝2015


中坝2016

中坝2016


中坝2017

中坝2017

 楼主| 发表于 2017-11-7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10年间,耕地面积减少126公顷,也就是1890亩。按照南充人均0.5亩的耕地面积计算,就相当于3890个农民丧失了土地。如果是征收用作建设用地,损失的国土价值至少上亿。即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每平米15元的处罚标准,损失的罚款也有1890万元。这还只是计算的中坝,上坝的土地流失情况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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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7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2016年到2017年,土地又减少了33公顷,照此消失速度,不出两年,这块陆地就将从地球上消失。到时你若还想去中坝玩耍,只能做潜艇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11-7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土地的流失?

———挖沙


您先看2017年的卫星照片,原先边缘整齐的岸边出现了几个巨大的缺口,远远看上去,就好像被啃到果肉的果核,千疮百孔,极其丑陋。一道显眼的泥沙痕迹从缺口处流出,一直延绵到下游上千米的位置,那不仅仅是流失的土地,更是中坝村流出的脓水,这是一副病入膏肓的躯体向凶手发出的无声的控诉。


您在看看这些照片:


guanniao26.jpg

这不是洪水冲垮的,自然的河岸是有缓坡的,而且都长满青草,经过千百年河水的洗礼,早已与嘉陵江达成了默契,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除非有外力破坏了河岸,而这个外力就是非法挖沙。

guanniao27.jpg

这张照片是不是很漂亮,相信很多人去过这里,因为这是有名的垂钓区。如果不看历史,您可能认为这是“千岛湖”。其实回到2007年,你看当时的卫星照片,这里是一片完整的陆地,是千百亩的良田。如今,良田变成水坑,残存的几块小岛也完全沙化,像破布一样漂浮在水面上。
从当地村民的投诉也能看出端倪,可惜的是,从2010年投诉到2013年再投诉,这种现象屡禁不止,甚至变本加厉,直接把中坝这块美丽的岛屿啃成这个破样子。呜呼哀哉




网络反映1.jpg
网络反映2.jpg
网络反映3.jpg
网络反映4.jpg
发表于 2017-11-7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用词不妥

发表于 2017-11-7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挖沙船没规划吗

发表于 2017-11-7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触目惊心,蚕食国土(湿地)。

2022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7-11-7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修建房子修公里桥梁,需要砂石。

发表于 2017-11-7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地球温室效应,全球气候变暖。

 楼主| 发表于 2017-11-7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1-7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机车 发表于 2017-11-7 13:28
要修建房子修公里桥梁,需要砂石。

取沙有千百种方式,但这种是最不可取的。这是破坏了就无法挽救的方式,这是盗取者成本最低而获利最快的方式,这是失地者最无助的方式,这是国家损失最大的方式。所谓一寸山河一寸金。中国努力的在南海吹沙造岛,国内的某些人却为了私利挖国土的墙角,真是极大的讽刺。

 楼主| 发表于 2017-11-7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的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第十八条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自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0-12/25/content_1612679.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自 <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6/content_989_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自 <http://www.mlr.gov.cn/zt/2004tudiri/gdbhzd.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来自 <http://www.hnagri.gov.cn/web/trflgzz/zcfg/content_55809.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7-11-7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挖沙的危害:毁坏耕地,直接使耕地丧失,没有复耕的可能;导致河流淤积,加剧洪涝灾害

发表于 2017-11-7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的河边是很大很大的一片鹅卵石滩地  八,九年代的时候就有很多人周末的时候在那里野吹 要是现在还在的话开发出来 真的是一个很好的去处
发表于 2017-11-7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用“从地球消失”

发表于 2017-11-7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3358273254 发表于 2017-11-7 16:31
以前的河边是很大很大的一片鹅卵石滩地  八,九年代的时候就有很多人周末的时候在那里野吹 要是现在还在的 ...

以前小时候还经常去那边捉螃蟹,唉。

发表于 2017-11-7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xieshishu 发表于 2017-11-7 13:55
地球温室效应,全球气候变暖。

呵。这跟温室效应有毛关系。
去搜一哈《地理中国》。青居曲流。西华一教授讲了一哈曲流的成因。
楼主的看法有道理。

发表于 2017-11-7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应当管控。

 楼主| 发表于 2017-11-7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3358273254 发表于 2017-11-7 16:31
以前的河边是很大很大的一片鹅卵石滩地  八,九年代的时候就有很多人周末的时候在那里野吹 要是现在还在的 ...

当时征用这块土地时,就是准备搞旅游开发的,上坝搞太阳岛,中坝搞月亮岛。难不成真要挖成个月亮?那可就搞笑了,但是这个挖法也不对呀,这是要挖成渣渣的节奏啊!也没有这么笨的开发商呀,从来都是填坑啦、填河啦、填海啦什么的。估计旅游开发这事没有着落,政府也不管了,放纵了当地人挖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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