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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顺庆的父母官,这事该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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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顺庆区延安路梦园小区一居民,小区绿化挖掉做停车位行吗?是谁批准的,该谁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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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0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 1111.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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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0 19: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回复的三点质疑:一,大多数业主同意,大多数是多少?小区一百户左右,在小区住的没有一半,这大多数怎么来的,二,小区根本无物管,也无业委会,是去年临时几个人自己组织的,然后请的两个守门的,何来负责人,三,物业法和物权法及城市规划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允许随便由几个人就把树挖掉,花园拆除做停车位,改变小区功能?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0 19: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一个花园挖掉,种上一棵树,这是什么逻辑?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0 19: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0 19: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1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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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1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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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1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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