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公安行政违法违纪竟然涉及国家秘密丶商业秘密丶个人隐私吗?! 近日在网上见到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的一份行政答辩状称:三台县人冯勇军因不服绵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关于对冯勇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情况的回复》,进而又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提出同一申请,而绵阳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的行政答辩状中称:因被答辩人申请公开“绵阳市公安局就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及其民警违法违纪举报投诉事项向四川省公安厅递交的书面调查报告及相关信息”,但该信息按相关规定“属于公安工作秘密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不得公开,故绵阳市公安局不予向冯勇军公开相关信息并无不当。因此,令人深感疑惑如下: 一丶申请人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答辩状中怎么就成了“被答辩人” 呢?! 二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不得公的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安局及其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怎么不是是与否?而是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相提并论了呢?! 三丶经省厅批转,由绵阳市公安局负责调查处理,不公开调查处理结果,举报人咋能知道绵阳市公安局是否开展过调查?和调查方向、调查内容、调查处理结果等等呢?! 四丶公民举报公安局及其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被简单的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相提并论了,今后还有谁敢实名举报呢?!政府今后如何建立公信力呢?! 本人只有小学文化,才疏学浅,孤陋寡闻。因此,烦请绵阳市人民政府,能够解惑答疑,让我学点法律知识,接受法治教育为谢!
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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