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巴中张全菊恨恨倾诉一家多年的恼火》一帖的
回 复
广大网友:
网友“湘∮煞池】宽”于2017年11月28日08:21分在麻辣社区—巴中论坛发表《四川巴中张全菊恨恨倾诉一家多年的恼火》一帖,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审理情况
关于张全菊、毛伯熙与巴中市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政冈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纠纷一案经巴州区法院、市中院一审、二审、再审三次审理。
2006年3月13日,巴州区法院作出(2005)巴州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一、由被告巴中市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毛伯熙、张全菊购房款49800元;二、由巴中市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政冈连带赔偿原告张全菊、毛伯熙装修损失8790元及购房款利息损失55990.04元,合计64780.04元。三、上列应返还和赔偿的费用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二原告要求被告李学伟、唐锡贵、熊英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及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巴中市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7月18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巴中民一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05)巴州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条,撤销第二条;二、上诉人中市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陈政冈共同赔偿被上诉人张全菊、毛伯熙装修损失费8790元及购房款利息损失55990.04元,合计64780.04元,上诉人中市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政冈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限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后张全菊不服,向巴中市检察院提出申诉,2008年11月7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巴民再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本院(2006)巴中民一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判;二、由被申请人陈政冈赔偿申请再审人张全菊、毛伯熙损失人民币64778.63元。
1997年3月15日,陈政冈以巴中市大地建筑公司擅自出售承建的鼓楼街片区五号楼门市及住房为由向元巴中市人民法院(即巴州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年3月16日,法院作出(1997)法民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由巴中市大地建筑公司承建的鼓楼街片区五号楼未交付的十一套住房及六个门市,其中包括原告张全菊所购买的一个门市。同年4月4日,原巴中市人民法院作出(1997)巴法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将查封的十一套住房和包括张全菊所购买的门市共六个一并先于执行给陈政冈。
二、信访处理情况
(一)判决生效后,张全菊、毛伯熙夫妇未向我院申请执行。长期信访、上访,要求认定其与大地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并按合同确认争议的门市产权。为化解信访,我院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并已将判决确定的标的款17.94万元执行到位,但张全菊夫妇拒绝领取,仍然不断信访以致赴省进京上访。
(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合理诉求,针对张全菊信访申诉、所反映的判决不公要求返还门市的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全菊一案进行了调卷审查。2010年3月22日省高院作出了(2010)川民监字第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省高院认为:本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故驳回了张全菊申诉。同时,省高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了(2010)川高法信终字第2号信访终结决定书对张全菊信访案实行了终结。
(三)2012年8月29日,我院化解小组会同巴州区东城办事处相关领导对其进行疏导,并宣读和送达省高院的通知和决定,张全菊对省高院的通知和决定进行了谴责并拒收文书,尔后张全菊不断到市、区信访、缠访。
(四)2013年4月17日挂包该案的区委挂包领导牵头组成化解小组找张全菊多次约谈,张强烈要求150万元的赔偿,并要求安排其子女工作。
(五)2014年2月,我院再次落实责任人对其进行疏导,因张全菊信访案已经省高院信访终结,2014年2月12日,我院向区信访联席办报告移交稳控责任。
(六)2014年9月1日,张全菊到中央巡视组成都驻地反映我院民庭庭长骗走其门市,经我院核查后确定并无此事,不存在其反映的违法违纪现象。
(七)2014年10月15日,我院接待张全菊,通过对其释法析理,张全菊仍表示其不领取标的款,坚持要求还其门市。
(八)2015年7月16日,我院再次接待张全菊对其进行疏导化解,张全菊仍坚持不领取标的款,只要门面,解决其子就业问题,还要求处理办案法官,并拒绝在接访笔录上签字。
(九)2016年7月15日,我院在东城街道办事处接待张全菊,通过对其进行沟通,但张全菊仍然不接受,只要门市,其表示现在门市市值130多万元,其自付30万元,余下100万元要求法院解决。
综上,张全菊信访一案,标的款已经执行到位,其一直拒领,法院已多次对其进行释法析理,目前该案已经省高院信访决定予以终结。网友“湘∮煞池】宽”贴文反映原我院法官“合谋陷害”的情况不实。
感谢网友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同时,我们希望网友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采取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法官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