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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法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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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4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10月9日,我们父子二人(父:唐永平;子:唐志鹏,巴中市恩阳区人)驾驶的车辆经过仪陇县三蛟镇油神庙超限检测站时,该站工作人员张兵(本案原告)等暴力执法打断唐永平(本案被告)三根肋骨。唐志鹏也打伤了张兵,双方各自住院治疗,对此事件仪陇路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未追究双方也是对的。但事过8年后的张兵于2017年2月20日将我们父子二人以“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到仪陇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我们父子二被告赔偿他经济损失27278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张兵称“原告于2011年4月向仪陇县人 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被告一直躲避,无法将其带到法庭接受审理,该案一直中止审理。2016年7月,原告在刑事诉讼一直无果的情况下撤回了刑事诉讼,现单独就民事部分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2017年8月15日,仪陇金城法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超出诉讼时效,2017年11月28日,仪陇县法院给原告提供了《刑事一审案件立案登记表、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此表记载立案案由为“故意伤害罪”,收到自诉人张兵的诉状日期为2011年5月19日,立案日期为2016年6月29日,该表中的“被告人自然状况”栏目无被告人的任何个人信息。2017年11月29日我方到仪陇县法院诉讼大厅查询没有此刑事案件,我方又到金城法庭给办案人员反映无此刑事案件,该办案人员打开电脑让我方看又有此案,该办案人员指着电脑让我方看,他说:“看嘛,立案日期是2011519日。”我方从电脑系统中看到的立案日期是2011519日,我方提出2011519日就立案,为什么没有给被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审理此案的《传票》,办案人员说:“我当时是书记员,是他们在办。”根据原告的诉称及仪陇县法院给张兵提供的《刑事一审案件立案登记表、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这一证据,法院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年11月28日法院给原告张兵提供的《刑事一审案件立案登记表、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中的立案日期为2016年6月29日,金城法庭办案人员让我方在电脑系统中看到的立案日期为2011年5月19日,立案日期不符。如果按照金城法庭办案人员让我们在电脑系统中看到的2011年5月19日这一立案日期,为什么法院立案后一直未给被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审理的《传票》等法律文书?如果按照法院提供的《刑事一审案件立案登记表、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中的2016年6月29日的立案日期,为什么法院在2011年5月19日就收到自诉人张兵的诉状却5年后才立案?
二、张兵在民事起诉状中称2016年7月原告撤回了刑事部分,单独就民事部分提起诉讼,为什么法院未出具中止审理此案的《裁定书》?
三、对此自诉案,法院未给被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对于自诉案件刑法规定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法院侵犯了被告的反诉权。
四、既然法院对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已立案,但没有开庭审理此案和中止审理此案的证据,足以表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不成立。事发在2009年10月9日,2017年2月20日张兵主张民事赔偿,明显超出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张兵的起诉。
五、为什么原告张兵8年后还主张民事赔偿?正因为法院给他提供了《刑事一审案件立案登记表、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这一证据,而法院2011年5月19日就 收到自诉人张兵的诉状,一直不理此案,说明法院不作为,法院又给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张兵主张刑事附带民事在持续状态,助推了原告的民事起诉,正如办案人员所说“没有超出诉讼时效”。事实证明,仪陇县法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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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4 06:58
法院与原告勾肩搭背,
发表于 2017-12-4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诉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没有道理可讲,从这一点来说,你已经失去了诚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4 08:49
现在的法院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4 08:51
法院那还有公平可讲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4 15:22
看来问题出在法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4 15:24
法院知法违法该当何罪

 楼主| 发表于 2017-12-5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乱求办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5 18:43
现在的一些法院尽是办人情案金钱案那还有什么司法道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5 19:40
法院都不懂规矩,这样的法官也能办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5 19:53
现在的法院不讲法这世道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5 19:54
充分暴路了法院的丑恶嘴脸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5 19:54
充分暴路了法院的丑恶嘴脸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6 21:49
法院应当主持公平正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7 17:45
法院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7 17:46
法院都这样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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