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不法份子以原告身份上法庭恶意诉讼,一审法官不顾举证与主张不符的事实,以法院查明的结论支持了原告的捏造。 2017年的再审我盼到了,但再审只是一场灭火举动,虽然扑灭自家大火,却放过纵火犯。现在都没有真相,不可能寄希望历史再有答案。再审我见证到法庭沦为群魔乱舞的表演天堂,只有预审立案时的正直女法官驳回过原告抵赖,后续的庭审中原告完全没敬畏感,说借条日期写错了,要鉴定,于是就法庭就鉴定;原告律师出示个白条说是我借钱证明,法庭就让我解释;再审时对方律师甚至当庭狂话狂说:被告没有钱,判都判了,不用再审。这样的审判哪能体现公正?我接受判决是珍惜百姓求得点滴真相来之不易,是尊重法官的辛勤工作,本以为后续会公平处理纵火犯,但违法没究。 我当年依法给国家纳税50万,就因为诚信才相信原告借条已掉的说法,以收条完成履约,但原告却拿着骗得的借条上法院恶意诉讼,这种诈骗目的性组织性强,常人没有诉讼意识,没有防备下难以揭穿阴谋,更为奇葩的是,原告敢于虚构2013年根本没发生的事来通过法庭诈骗个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此人有诉讼欺诈经验,为啥总能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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