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审判员枉法裁判
举报人:韩柿和,男,身份证号51062219621020211X,住址四川省绵竹市拱星镇柳树村2组,联系电话18990251653.
被举报人: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左迪(审判员)、罗琴(审判员)、严炎(审判员)。
举报法律依据: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罪体 主体: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行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这里的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民事审判,指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包括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审判。行政审判,指适用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即行政案件的审判。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枉法裁判是指该胜诉的判败诉,该败诉的判胜诉等。
罪责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明知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投诉事实和理由:
第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川检民行抗字(2010)44号】《民事抗诉书》记载保险公司有过错,应该承担对举报人的赔偿责任。可以证明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认定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举报人。
第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川民抗字(2010)68号】《民事裁定书》记载四川省检察院支持举报人抗诉请求,认定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举报人案件认定事实不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可以证明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认定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举报人。
第三、2013年4月1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内部函》记载显示,经过绵阳市中级人民法审监庭集体讨论,的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形成了统一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对举报人进行赔偿。可以证明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认定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举报人。
第四、四川省绵阳市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安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记载显示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举报人。可以证明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认定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举报人。
第五、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绵民终字1233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记载显示:【(2015)绵民终字1233号】《民事判决书》的二审事实与【(2014)安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的一审事实一致,依据【(2014)安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举报人。但是,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左迪(审判员)、罗琴(审判员)、严炎(审判员)制作的【(2015)绵民终字1233号】《民事判决书》原文却显示,驳回举报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综上所述,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绵阳市安县人民法院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监庭集体讨论,一个检察院和四个法院均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认定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举报人。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左迪(审判员)、罗琴(审判员)、严炎(审判员)制作的【(2015)绵民终字1233号】《民事判决书》原文第11页也认定【(2015)绵民终字1233号】《民事判决书》的二审事实与【(2014)安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的一审事实一致,依据【(2014)安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举报人。但是,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左迪(审判员)、罗琴(审判员)、严炎(审判员)制作的【(2015)绵民终字1233号】《民事判决书》原文却显示,驳回举报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足以证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左迪(审判员)、罗琴(审判员)、严炎(审判员)在审判活动中,明知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因,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左迪(审判员)、罗琴(审判员)、严炎(审判员)在审判活动中,明知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特此专门举报。因,枉法裁判触犯《刑法》请依法惩治枉法裁判。
举报人:韩柿和 联系电话1899025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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