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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 妻子流产,渣男老公居然起诉离婚并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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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详情】
李庚和王丽在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同在北京务工,但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王丽怀孕后,便单独回到娘家养胎待产,王丽回到娘家2个月后,王丽由于因摔下摩托车导致胎儿流产,李庚得到妻子流产的消息,李庚怀疑是妻子王丽人为终止妊娠。李庚便到王丽的家中与王丽及其家人理论争辩,使双方矛盾加剧、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李庚坚持认为是妻子故意终止妊娠,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一怒之下,李庚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王丽赔偿精神损害金3万元,庭审中,王丽同意离婚,但表示胎儿是由于意外导致流产,不应赔偿原告。
【法院判决】
双方均同意离婚,但不支持丈夫离婚损害赔偿
【信凯律师解析】
因为双方均同意离婚,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王丽的真实流产原因不明,原告仅仅凭借自己猜测认为其是人为中止妊娠,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人为流产的事实不予认定。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原告以被告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不应支持。所以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是非常公正的。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侵害行为有差别,其所造成的损害亦有所不同,分别论述于下:
1、在重婚情形下。重婚行为构成了夫妻间贞操义务的违反,主要会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至于物质上损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另外,为获得他方配偶不忠行为的证据而支出的费用亦应计算在内。
2、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下。虐待家庭成员的损害后果与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损害后果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3、在遗弃情形下。物质损害主要包括扶养费、家庭生活费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精神损害依上述规则予以确定。
此外,信凯律师还提醒各位,家庭的纷争是都是靠调解靠法律都是可以解决的,在此过程中我们应该尽量避免对孩子及其他人的伤害,无论是身体上的还是心灵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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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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