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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转】广元发布十大食品违法案例:火锅店用口水油被罚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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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4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月3日,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从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官方网站获悉,该局发布了2017年度十大食品违法典型案件,其中一家火锅店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被罚12万余元。

  1。广元市利州区时代老火锅店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2017年3月20日,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该火锅店对消费者食用后的火锅底料进行回收。经查证,该店为压缩经营成本,将顾客食用后火锅底料油进行回收并再次销售获利。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该火锅店给予没收该店回收用于违法经营的火锅老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26元,罚款人民币123000元的行政处罚。

  2。广元市领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饿了么”网络平台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案。2017年4月26日,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利州区炸鸡小吃店等四店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并通过“饿了么”网络平台开展订餐服务。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广元市领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320.69元,罚款人民币51000元的行政处罚。

  3。广元大润发德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过期食品和不符合标签管理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2017年4月11日,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该公司经营过期和不符合食品标签管理规定的食品,经查举报属实,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没收不合格相关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7元,罚款人民币53000元的行政处罚。

  4。广元市月儿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桶装饮用水案。2017年8月29日,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曾家山泉精品饮用山泉水和曾家山泉饮用桶装水所检项目(铜绿假单胞菌)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广元市月儿泉水业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71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5。阆中市良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审查许可证案。2017年4月18日,苍溪县食药监和工商质监局对“美团外卖”网络平台上从事食品交易的苍溪县区域入网食品经营者和阆中市良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苍溪县邓肥肠餐馆等7家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该网络平台上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阆中市良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6。广元市昭化区学梅纯粮白酒坊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案。2017年7月13日,广元市昭化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对广元市昭化区学梅纯粮白酒坊生产的粮食酒进行抽样检测显示:检验项目甜蜜素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广元市昭化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广元市昭化区学梅纯粮白酒坊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7。朝天区羊木镇时代华联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2017年8月10日,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抽样发现,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时代华联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时代华联超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元,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8。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16年10月26日,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职工食堂经营的籼米抽样检验显示:镉超过国家标准。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给予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9。平武县安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2017年9月26日,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在青川县沙州初级中学校食堂检查发现食堂存放的由“平武县安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供货的粉条标签标识信息不符合散装食品标签标识规定。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平武县安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销售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7.5元;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10。广元市昭化区老泉食品经营店经营散装白酒的标识不符合规定案。2017年8月28日,广元市昭化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对广元市昭化区老泉食品经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散装食品(百老泉牌酒)标签标注不符合《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的规定。广元市昭化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依据《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广元市昭化区老泉食品经营店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汤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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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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