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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常回家看看”入法,也该审视下自己那些“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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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4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眼夏去秋至,秋去冬来,年关将至,在外漂泊的游子们,你们是否会想起那个给予你生命的家?每当这个时候一首“常回家看看”传遍大街小巷,“空巢”老人越来越多,我们做儿女的是否真的满足了老人的精神需求。
精神赡养,是从传统孝道文化中发展起来的,既是对传统孝道的继承,也是对传统孝道的发展,在对老人的精神敬重方面,精神赡养和传统孝道保持了内在统一,然而大多数子女关注的是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忽略了对老年人的精神上的慰籍。还记得当年91岁的老母亲状告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的案件么?如果到了这等地步,是老人何等无奈的决定,必须要付诸法律才能得到解决,这是何等的悲哀。最终法院判令子女每月回家探望老人,依法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十月胎恩重,三生报答轻。各种理由,都不应该称之为理由。对于拒不履行常回家看看义务的子女,特别是对那些长期不赡养、不探望、不联系父母的子女,法律有明确的处罚标准。
在外漂泊的游子,如果你们累了记得回家看看,年迈的双亲在等着你的归来,从你成人能够独立开始,你是否发现双亲已显得苍老,身体也一天不如一天。常回家看看,原本属于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道德问题,在新法修订实施后,正式上升为法律义务最新修订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由于缺乏子女的陪伴和照顾空巢老人往往感到孤独、寂寞、郁闷、沮丧。这就是空巢综合征。常回家看看入法,便是从法律层面规定子女在精神方面赡养老人的义务,从而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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