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近日,经达州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是提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从2017年7月1日起,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调整为:
城市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低限分别为500元和600元;
农村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低限分别为400元和500元。
二是发放照料护理费。
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特困人员按三档执行其护理照料标准:
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生活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照料护理费原则上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照料护理服务。
据悉,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市有特困人员39835人,其中城市984人、农村38851人;集中供养7283人、分散供养32552人;全部丧失自理能力5960人、部分丧失自理能力10253人、生活能自理23622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含孤儿)1033人,占2.6%;持有第二代残疾证的7749人,占19.5%;60周岁以上老年人33636人,占84.4%。按现有人数和低限标准测算,2018年全市需发放基本生活供养费20112.84万元,照料护理费6738.84万元,共计26851.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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