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门诊特殊疾病补助标准。
门诊特殊疾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报销,超过标准部分自行解决。
1.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门诊透析治疗、肾肝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支付9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2.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门诊透析治疗、肾肝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特殊疾病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计算1次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支付90%,支付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年度内不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3.慢性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一个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两种以上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和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等因素,对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分类及待遇标准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后,本州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仅供参考,以政府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