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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男子欲继承房产,居然需要前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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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年初,刘先生被查出患有食道癌,经济陷入了困顿。刘先生的4个姐姐想把老父亲留下的房子卖了给刘先生治病。这些年刘先生一直跟父母住在一起,父母留下一个60平方米的老房子,期间他和前妻离了婚,又找了现在的媳妇。
由于房本一直是已故父亲的名字,想要继承这套房产,必须要其他继承人放弃才行。9月23日,在4个姐姐的配合下,刘先生花3000余元在临江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4个姐姐均放弃继承权。然而,到临江市房产局却被告知,要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还需要刘先生的前妻签字放弃继承。继承父母的财产,与前妻有什么关系?
原来,房产局工作人员认为,由于刘先生父亲去世时,刘先生和其前妻的婚姻还在存续期间,尽管当时没有分割老人的财产,但实际继承权已经发生,刘先生的前妻自然有分配的份额。刘先生曾多次联系前妻,但前妻不配合。房产局窗口工作人员表示,没有这个手续就不能给其办理产权过户。
最后牛先生去法院咨询,通过民事诉讼法院认为前妻没有继承权,人民法院执行局给房产管理局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为刘先生依法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过户手续
信凯律师说法: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但是,作为继承人一方的当事人很容易跟其他继承人达成“默契”,不分割遗产。一旦婚姻关系解除,不是继承人的一方没有夫妻代理权,如果也没有代位权的话,连分割遗产的程序都启动不了,且难知道遗产是否已经被分割,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也没法把握,故而对自己的权利认识处在不自觉的状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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