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请蓬安县人大常委办公室就民政工作政策文件中的名词概念做出权威解释。 尊敬的蓬安县人大常委办公室负责同志: 您们好,感谢百忙之中能阅读到此贴文,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蓬安人,只是革命分工的不同。 我们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是我们的国家性质(国体)所决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地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我们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所决定。(政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最高权力机关。 我们的国家形式(组织形式)分横向形式,和纵向形式。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制定符合本地区,本县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和适宜当地的政策制度,县级(含县级)以上设立人大的常设机关,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这是我们国家《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和职责。 基于上述阐述,蓬安县的民政局是蓬安县人民政府的政府机关。关于蓬安民政的相关政策和实施意见,有些要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有些要报人大常委备案吧。才能在全县范围实施。 说这么多,就问两个民政工作的“名词实施过程中的解释”。 1. 政策文件中的“应保尽保”那些情况“应保”,那些情况“尽保”。 2. 政策文件中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包含那些具体人,(上三代,下三代)。 3. 还是以户籍为基准,同一户籍上的人员成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4. 还是同一口锅煮饭吃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在同一口锅煮饭吃一两天或半个月(过年过节探亲,照顾生病人在一口锅吃饭)。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5. 儿女与老人分户20年以上还算“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6. 别无他言。祝工作顺利,家庭幸福。过了腊八就是年,欢欢喜喜过大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