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区法院怎么了?? 是法院还是“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法院的全称是“XXXXXXX人民法院”,但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却令当事人只能感知到“法院”。因为,在称之为“法院”的地方,总有那么一少部分所谓的“法官”,在充分的诠释“我的地盘我做主”! 地方基层法院,会对外地人“差别对待”吗?! 我们是一件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债权届期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遂于2015年9月依法向巴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为保证债务人能够务实履行债务,2014年我们将债务人位于巴中市巴州区草坝街郑王阁小区的一处第二层商用房(建筑面积:964.21平方米)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同时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的《公证书》及其执行公证书。但遗憾的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没有执行异议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在执行期间不知道出于什么目的,吃、拿、卡、要,故意拖时间。直至2017年12月,才基本执行完毕, 这期间,债务人于2016年3月23日恶意地将原租金为45万元的抵押房屋,以32万元的租金出租给他人,并且租期签定了4年半(2016年3月23日至2020年9月23日)。在我们的数次催问下,执行局相关执行员才正式启动执行程序。在标的物(抵押房屋)流拍后,裁定将抵押房屋抵偿给我们。因涉及巨额税款,我们于2017年8月26日向执行局提出对案涉房屋2017年9月24日至2018年9月23日期间的租金(32万元)采取保全措施。但不知何故,未能获准。诧异的是,就在我们交付“对租金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书交付后,该执行局的局长(周某)却以“(2017)川1902执1574号《执行裁定书》”将案涉房屋的租金“扣留并提取”了20万元,给付了另案的申请执行人(熊巍),熊巍的案子是在我们办理抵押后才申请的财产保全。据事后了解,该“熊巍”系该执行局长的好友。 权利受阻,却求告无门! 在多方筹措足“应纳税款”后,我们历经艰辛,终于于2018年1月1日取得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但一个倍感尴尬的现实却突然出现了:凭“物权凭证”(《 不动产登记证》)前去房屋所在地行使“物权人”权利时,承租人根本不予配合。报警,接警员告诉我们,这个事找法院。找法院,法院说按法律规定办(口头回复大意归纳,即:法院已将房屋确权给你们,你们也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法院的执行程序已终结)。回过头,又找承租人,承租人说:我们只认巴州区法院执行局,并且2017年9月24日至2018年9月23日期间的租金(法院领导承诺承租人,该年度租金只交20万元)我们也按法院的要求,付给法院指定账户了。你们不服,就去找法院! 我们维权的法律依据: 1、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及“例外”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如果承租人务实向我们履行其于2016年3月23日与前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我们的确也只能认可该合同的有效性。 2、但现在的情况是:承租人既不与我们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自然包含确认其“前租赁合同”效力的内容),又擅自变更合同主要内容(租金的额度及交付)。我们还有必要确认其前租赁合同的效力吗?! 3、巴州区法院执行局,对我们的执行案件,故意拖延执行。在提交保全申请书后,又无理拒绝。却在拒绝后,由该局领导签署“执行文书”将案涉租金(即:案涉房屋主债务的孳息)无理由处分给与其关系莫逆的另案“利害关系人”。这其中,有没有猫腻?!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巴州区执行局,是否可以被“任意解释”并适用?! 综上,恳请各级领导和法律界的好心人、,为在巴州区法院的案件“(外地)当事人”提供帮助!叩谢!!! 求助人:吕中梅、陈明、邓绍军、周霞、柳明红、柳明荣、刘佳鑫、沈华等10人 2018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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