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玩忽职守、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
海宁特殊公民许金水后台太硬,纪委,公检法都怕,共和国法律无法伸张正义! 特殊公民许金水,到底是何方神圣?背后大树是谁?是谁在充当违法犯罪的保护伞?犯罪嫌疑人许金水涉嫌刑事犯罪不受法律制裁,海宁成中国法外之地了吗?欠债几千万的老赖开着大奔,天天高档消费,无人敢管,法院判决几千万的老赖无法执行,坑骗朋友担保5O万变450万,以权承包工程,利用近亲属影响力请托捞人,非法占用农保地和倒卖集体土地,侵占国有资产几千万,骗取贷款一千多万,组织赌博,放高利贷,一户多宅等等,群众举报、报案、控告等海宁市的公安,纪委,行政执法等部门统一不予立案查办,海宁市的公安,纪委,行政执法等部门枉法行政,压案不办 ,有法不依,履职不力、责任缺失引发严重后果,违规私存、隐瞒线索,办人情案、关系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至使犯罪嫌疑人许金水涉嫌刑事犯罪不受法律制裁,而且行政处罚没收决定书下达后也一直未履行,坐视国有资产几千万流失被侵占不管,几千万的国有资产被犯罪嫌疑人许金水光明正大的侵吞,2007年被当地群举报非法占用农保地和集体土地,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了海土资罚(20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地面建筑物及设施,因有背景关系,非法占用农民耕地的违法犯罪问题没有被移交司法机关,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并没有将案件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立案调查,2009年犯罪嫌疑人许金水通过关系运作后得到时任许村镇长(法定代表人)袁杰和副镇长沈小明的帮助,袁杰,沈小明等违规违法违纪为其非法占地己被国土管理部门没收的国有资产出具了合法证明文件和国有土地权属证等,任许村镇长(法定代表人)袁杰和副镇长沈小明违法批准,违规违法违纪的犯罪行为造成国有资产几千万流失被侵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许村镇长(法人)袁杰,沈小明,等人的刑事责任。神通广大,无所不能的犯罪嫌疑人许金水又通过关系运作,仅凭一张营业执照,法人是黑名单老赖,企业是严重违法失信单位,零纳税,无工人,无设备,无流水,抵押物是非法占地的违建(己被没收的国有资产)的情况下竟然获得了一千多万的银行贷款,更加神通神奇的传奇的故事还在后面,2013年12月犯罪嫌疑人许金水被群众实名举报一系列违章违法的问题后,海宁市多个执法执纪部门的局长和政府部门多个党员领导干部为其出面充当止制实名举报的和事佬,中间人,说客,2014年6月份海宁市司法局局长金中一,法律界权威人士,多所政法大学的客座教授,网络名人,第一个为犯罪嫌疑人许金水充当说客,利用职权和专业知识威胁恐吓实名举报人,要求网络删贴,停止实名举报,并且给于经济补偿,2014年6月份时任许村镇镇长的杜莹池也同样约谈实名举报人,同样威胁恐吓实名举报人,同样要求网络删贴,停止举报,一个小小的许金水为何有局长,教授,网络名人,镇长等不顾党纪国法,违反纪律为其充当实名举报的中间人,说客,为何海宁的党员领导干部情愿违反规定为其出面充当止制实名举报的和事佬呢?海宁市的小圈子文化的严重性,说明,由于腐败利益集团官官相护、团团伙伙势力可以公然捏造事实,编造问题干扰执法执纪机关工作的程度、可以有能力阻止执法执纪工作,就这样一粒子麻变成了西瓜因此引发的惊天系列腐败窝案:形式主义的、廉洁海宁、口号是如何捂着脸叫响的?
荒谬绝伦!揭露: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玩忽职守、党员领导干部带头造假,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腐败窝案真相、
2014年3月实名举报人贺国兴通过浙江省省长信箱向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举报反映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法人许金水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及耕地,一户多宅,因有背景靠山零租金使用景树村村委原村部地基,于是在2014年4月28日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科科长徐怛敏出具了海土资信答字(2014)11号的信访回复:回复称,据调查核实如下,2013年景树村将紧靠上述建筑物南侧的原村部办公用房连同土地一并长期租给许金水使用。许金水向村党员基金会缴纳23万元抵租金,因原村办公房比较陈旧,已成为危房,许金水将房屋拆除后用围墙连接上述已处罚的建筑物形成庭院,围墙长度63米,庭院面积约650平方米。同月许村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局长(时任镇长)杜莹池,吴勤波(时任行政执法副局长)向浙江省监察厅同样回复了许金水用23万元党员关爱基金抵租金的事实,极力掩盖基层政府和景树村委没有涉嫌腐败的行为,包庇袒护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法人许金水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及耕地,一户多宅,因有背景靠山零租金使用的严重问题。是铁如山的腐败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条例,严重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其行为违背组织纪律,己达到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应当追究杜莹池,吴勤波,徐怛敏,许金水等人的刑事责任。
2014年9月 16日许村镇人民政府向实名举报人贺国兴出具了许访答字(2014)15号的信访回复:回复称,据调查核实如下,2004年许金水向景树村支付10万元租金,不存在许金水向景树村党员关爱基金捐款23万元用于抵作该地块租金的事实。许村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局长(时任镇长)杜莹池,吴勤波(时任行政执法副局长)不作为,乱作为,睁眼说瞎话的本事是那个政府机构和党组织培养出来的?跨越十年的许金水提前预交了十万元租金?杜莹池,吴勤波丑恶腐败的鬼脸由此开始暴露出来了,让我们大家来围观一下腐败的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杜莹池,党委书记杜莹池是党的耻辱典型人物,在二三个月内时任镇长(执法局长)的杜莹池为了帮助老领导的哥哥许金水逃避法律的追究在23万元党员关爱基金抵租金的问题上连续二三次造假,作伪证,回复虚假调查结果,当实名举报人贺国兴举报反映许金水零租金无偿使用景树村村委地基的问题时,许村镇人民政府的信访举报回复和向浙江省监察厅汇报时,明确表示经调查许金水向景树村党委缴纳了23万元党员关爱基金抵租金了,没有无偿免费使用景树村委地基的事实,当实名举报人贺国兴再次举报反映23万元党员关爱基金抵租金是严重的违法犯罪后,许村镇人民政府立场回复答称,经核实调查许金水没有向景树村党委交缴纳过23万元党员关爱基金抵租金的事实,许金水早在2004年己提前预交了十万元给景树村委了,党的领导干部,白字黑字,再加上人民政府的鲜红公章,铁证如山的情况下,你们可以睁着眼睛说瞎话,为抱粗腿,竟连党纪国法都不顾,欺上瞒下,无法无天,杜莹池,吴勤波拒不移送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坐视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被侵占不管,造成几千万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被侵占,严重损害了人民政府的公信力及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的利益,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重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以上违法违纪违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杜莹池,吴勤波,徐怛敏,许金水等人的刑事责任违法批准,欺上瞒下,违背组织纪律,损害国家利益,严重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原镇长袁杰,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沈小明,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有限公司法人严月明。
案 由:玩忽职守罪、违法批准,“滥用职权”违法出具证明文件,非法占用耕地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事实依据
2005年12月28日,犯罪嫌疑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民委员会以及犯罪嫌疑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与被控告人许金水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许村镇景树村石马坟周家组2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非法倒卖给被控告人许金水用于建造厂房。被控告人许金水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09年向景树村村民委员会、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景树村经济合作社缴纳土地征用款200余万元,其中包括向景树村经济合作社缴纳土地征用款1295905元,向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缴纳70余万元,向景树村村民委员会缴纳18万元失地农民保险费(证据: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行初字第141号判决书、浙江省省监察厅信访答复等证据可以佐证)。
被控告人袁杰,沈小明,严月明等人,在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对许金水和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民委员以及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等人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滥用职权”违规违法出具证明文件,违法批准,并且放纵犯罪嫌疑人许金水继续侵占40亩集体土地,继续非法侵占已被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国有资产长达8年之久,谋取重大非法利益,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袁杰,沈小明,严月明等人的刑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被控告人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原镇长袁杰,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沈小明,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有限公司法人严月明“滥用职权”违规违法出具证明文件,违法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追究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有限公司法人严月明的刑事责任、应当依法追究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原镇长袁杰,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沈小明玩忽职守罪、违法批准,“滥用职权”违法出具证明文件,非法占用耕地罪、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的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被控告人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原镇长袁杰,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沈小明,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有限公司法人严月明故意徇私舞弊,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我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第402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立案标准规定,被控告人袁杰,沈小明,严月明等有关人员违法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据目录附后: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行终167号判决书,请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调阅。
2、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行初字第141号判决书,其中原审原告(被空人许金水)提供的证据编号为:(1)、(2)、(3)、(4)、(5)、(6)、(7)、(8)、(9)、(10)、(11)、(12)等证据,请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调阅。
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行初字第141号判决书,原审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
4、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海土资罚字(2007)17号)处罚决定书
5、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信访答复
6、浙江省人民政府及省监察厅信访答复以嘉兴市公安局纪检组长许金夫为首的小圈子,违法违纪系列腐败窝案:
被举报人:许金夫,男,1969年出生,系浙江省海宁市原市委常委,(现任嘉兴市纪委派驻嘉兴市公安局,纪检组长,正处级)涉嫌“徇私舞弊”充当保护伞,违反廉洁纪律、在管辖区内纵容袒护近亲属以权承包工程,请托捞人,侵占国有资产几千万,违法发放千万元贷款,非法占地,违章违法建筑,一户多宅,非法偷倒建筑渣土等等,
1、被举报人:陈洲美、女,出年月不详,系浙江省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
2、被举报人:袁杰,男,出生年月不详,系浙江省原海宁市许村镇镇长、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弄虚作假,违反公务员法,
3、被举报人:沈小明,男,1963年出生,系浙江省原海宁市许村镇副镇长、违法批准,造假,伪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玩忽职守、
4、被举报人:周云峰:男,出年月不详,系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5、被举报人:徐怛敏:男,出年月不详,系浙江省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科科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弄虚作假,
6、被举报人:俞叶良:男,出生年月不详,系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镇纪委书记、“滥用职权”“包贪庇腐”不履行职责,渎职
7、被举报人:张华良:男,出年月不详,系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许村信用社主任,玩忽职守、包庇袒护违法犯罪分子,违法放贷。
8、被举报人:杜莹池,出年月不详,系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党委书记杜莹池,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弄虚作假,违反公务员法,违反信访条例,行政不作为等,
9、被举报人:吴勤波,出年月不详,许村镇综合执法局副局长,玩忽职守、包庇袒护违法犯罪分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弄虚作假,违反公务员法,违反信访条例,行政不作为等,
10、被举报人:许华杰,男,1986年出生,系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民,涉嫌领导黑恶势力,请托捞人,组织赌博抽头,放高利贷,
11、被举报人:许金水,男,1967年出生,系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法人,涉嫌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非法占地,违建,一户多宅,拉笼腐蚀党员干部,涉黑赌及诈骗,放高利贷,以权承包工程,请托,捞人,合同诈骗、非法偷倒建筑渣土、虚构450万元借款合同,23万元党员爱心基金抵租金等等违法犯罪事实,
12、被举报单位:海宁市纪委,灯下黑,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在整治“四风”及党员干部涉嫌违规违纪问题上敷衍应付、“包贪庇腐”“为官不为”为何在铁证如山,实名举报反映四年千封信访举报无一立案查办,
实名举报的保证书
我叫贺国兴,系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胜利村人, 身份证号330419197008092019,13777414607微信同号,我保证实名举报的事件和问题真实,铁证如山,如有虚假和不实愿意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保证人:贺国兴,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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