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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新闻] 法律援助·情暖人间 安岳法律援助中心迎光荣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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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受援人蒋小某母亲王小某来到安岳县法律援助中心,送来一面印有“法律援助·情暖人间”的鲜红锦旗,感谢安岳县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承办援助案件律师成功维护其合法权益。

据了解,王小某2002年与胡某某登记结婚,结成组合家庭。婚后,王小某、胡某某与蒋小某(王小某与前夫蒋某某所生)和胡小某(胡某某与前妻李某某所生)共同居住生活。2015年1月6日,蒋小某在家中用菜刀将其继父胡某某砍死。2015年1月23日,经四川省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蒋小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5年1月6日的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胡某某的一双儿女胡小某、李小某一纸诉状将继兄蒋小某、继母王小芳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共计57万余元。事故的发生对于王小芳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一夕之间,儿子疯了,丈夫死了,继子女反目成仇。走投无路之下,王小某找到安岳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援助中心在仔细审查蒋小某现状及经济状况后,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远强具体承办。

承办律师在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与受援人蒋小某的法定代理人王小某取得联系,并先后前往县公安局、县法院调取案件询问笔录,强制医疗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制定了辩护策略。

庭审中,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蒋小某法定代理人王小某、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民事责任。对此,承办律师结合相关证人证言以及法律条款,作出了有力陈述:一是蒋小某突发精神病,无任何征兆。加之此前曾在部队服役,期间部队对其进行多次体检,均未发现精神异常,因此,王小某对受援人蒋小某不存在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形;二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他人属于并列关系,并非包含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中的“他人”系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之外的人,并不包括监护人本人。本案中,胡某某作为被告蒋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其在被告蒋小某突患精神病后被蒋小某在无意识和认知能力的情况下杀害,其死亡系在履行法定义务的过程中发生,其责任应自行承担。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多年来,安岳县法律援助中心始终坚持“能援则援、应援尽援”的工作原则,始终把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满意度,促进了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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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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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6 11: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赞!

发表于 2018-1-27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为当事人维权成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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