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四川成都蒲江县大漕村杜济柱,1984年大漕村生产队开会讨论决定, 将1000株果树,以人民币3万元卖于本人并签订协议,协议中约定,在不增面积的情况下,果树要在园地生长,直至死亡后才归集体所管。直到1996年,政府及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证实判定此协议有效,本人也一直缴纳土地使用费。(见附件) 2017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大漕村二十余名村民携砍刀、锯子对本人果树进行砍伐,当时本人于妻子已外出办事。家中只有小女及4岁外孙女,小女当面制止,村民不听劝阻,反而遭人围拉,不让她阻止砍伐,直至小女报警,仍未停止砍伐,待警察到场后,经确认被砍果树47株,歹徒暴行给我们家造成的直接损失(按去年价格算)9万多,间接损失(按去年价格算)达54万,数额较大。 我报警做完笔录后,在往后的日子里,多次找信访局、县政府、公安局领导寻求说法。在此鄙人有几个问题想问问大家。 2017年7月29日政府组织协商,不谈赔偿问题,不追究责任,只谈5年年限及增加土地使用费的问题。会议结束后,村民们还阻挠我方律师出行,在待民警来了之后才放行。请问,这是什么行为,什么道理? 2017年8月2日,村民们用铁艺围栏把我家果园围起,阻碍我们经营。请问,事情没解决之前他们有什么权力这样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