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患方或第三方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因医疗行为产生争议时,医疗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应对,特别是患方或第三方多人进入医疗机构讨说法,医疗机构应确定首席代表和法律顾问(一般是律师)与患方或第三方沟通协商,应当书面告知患方依法维权的程序,患方若不签字可以在卫计局、卫生执法及政法委综治办工作人员或警察的见证下告知。 首席代表一般不能是当事医护人员,防止情绪矛盾激化。 沟通协商一般不要选择在医疗机构内(有警务室的医疗机构除外),可以在其他单位或其他地点,防止患方或第三方多人围攻医疗机构。 要如实向卫计局书面汇报(紧急情况下电话加短信主要领导),请医政股甚至卫生执法(紧急情况下电话加短信主要领导)介入调查,同时要核查登记患方或第三方参与人员的身份证信息,防止“黑社会”人员参与沟通协商。 必要时向政法委综治办汇报(紧急情况下电话加短信主要领导),请求地方综合治安组介入。 患方或第三方涉嫌违法犯罪立即110报警(紧急情况下电话加短信主要领导)。 医疗机构要完善病历等相关文书以及保存相关证据(最好监控视频、录音录像等佐证)接受相关部门调查取证,还可以按法定程序应诉或起诉。 医疗机构要及时形成新闻通稿在患方、第三方及相关部门传播,必要时向新闻媒体传播,防止谣言惑众。 医疗机构向相关部门电话加短信紧急汇报无回音,可以向上级行政部门、政府甚至可以向纪委监察委举报。医疗机构受胁迫签订了违法协议要保全证据向人民政府信访或人民法院起诉确认无效依法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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