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2月2)日感谢安岳公安局再次为胡代国收回部分恶债 20年前,胡代国为康X夫妻担保贷款13万元。随后,康X夫妻 到贵阳开厂卖家具,再后,到武汉卖窗帘,后来,康X夫妻下落不明。胡代国被迫提起诉讼。法院通过公告送达传票和判决书。法院判决,康X夫妻偿还胡代国本金13万元及利息X元。但康X仍然避而不见。后来,胡代国依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向安岳公安局报了案,请求以康X涉嫌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产立案侦查打击。安岳县公安局经过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受理。到2017年1月24日,安岳县公安局已经为胡代国收回恶债九万元。昨(2月2)日,安岳公安局再次为胡代国收回部分恶债。在此,胡代国衷心感谢安岳公安局! 胡代国认为《刑法》第224条规定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三个三种情形三个阶段。即法学论文中所说的“事前“、”事中“、”事后“非法占有。规定中的”、“顿号值千金。该顿号前表示事前非法占有;该顿号后表示事中、事后非法占有。三种情形之一都涉嫌触犯刑法犯罪。正是因为如此。安岳县公安局支持了胡代国对《刑法》第224条的理解。对胡代国的报案诉求依法拨付三万元立案侦查费予以立案。很快,经侦大队就破了案。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所以,胡代国感谢公安局。支持公安局。 安岳县公安局本着执政为民、执法创新的指导思想。对本案立案破案的价值意义,远远超过了金钱的意义。胡代国说。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 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 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 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胡代国根据刑法中的“、”认定康X借款后逃匿,属于《刑法》规定中的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产,属于涉嫌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说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理。结果,公安局支持了胡代国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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