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猛于虎 必须实行巨贪死刑立即执行 才能震慑遏制巨贪蔓延趋势 贪腐猛于虎,巨贪不应享有免死牌。我国自2007年7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死刑立即执行后,几乎未再判处高级别巨贪官员于死刑立即执行了。此后至今以来,多是边腐边升隐藏跨年代越来越久远,级别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巨大,贪腐官员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数量越来越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却没有。 无论是落马人数还是涉案金额的大幅递增,都实在是一个令人喜忧参半的现象。事实上,十八大后这五年,强化治党管党的监督,一直是反腐倡廉的重中之重,但现实却是“残酷”的。 我们不要忘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牛敏和其妻子徐勤在主持审计所“改制”时涉及一些不法行为,且长期被人举报;和牛敏在主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时,将案件的审计评估等工作交给与其或其妻有关联的审计机构,从中牟利并涉及职务犯罪等系列问题,十八大后直至2015年才被查处。 没有一个巨贪是能“一步登天”的,但当这些巨贪落马后,他们贪腐的的经历着实令人们倒吸一口气;有少都是长达20年甚至更长的行贿和受贿史,却依旧能“边腐边升”。有关预防腐败的制度和措施看起来是很健全,但其执行力如何可想而知。 当然,从人们身边的腐败人和事群众都是敢怒不敢言的普遍事实来看,更应关切的是,在惩治贪腐人和事时,法律的力度和刚性为何丧失了震慑力?近年来,“巨贪大多判死缓”好像成了一些判决的“默契”,在死缓已成巨贪高官的“常见待遇”, 不少人认为贪腐猛于虎,巨贪不应享有免死牌,“慎用死刑” 不能适用在巨贪高官身上。否则,贪腐特别是“边腐边升”的高官巨贪的局面更难改变。只有保持惩治贪腐的高压态势,不再给贪腐特别是“边腐边升”的高官巨贪发“免死牌” ,才能有效震慑遏制“边腐边升”的巨贪蔓延趋势。 综上所述:应尽快制定颁布“慎杀、少杀”的情节和贪腐金额标准。贪污和受贿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最高刑是死刑立即执行。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涉案金额达到一定金额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什么叫情节特别严重?举例:贪污受贿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受贿的是救灾特定款物;贪污受贿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建议妥否,仅供参考。
建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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