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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文随笔] 文人风流与强奸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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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0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人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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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著名诗人尼采曾经说过,艺术创作的能力和性冲动本源上是一致的。所以不雅观的讲,才子们的性情本身就是风流激荡的。《梦的解析》一书的作者弗洛伊德说的更为露骨:一切艺术都是性欲的升华。

    宋代大文豪苏轼,文风豪迈,一代大家。其一生姬妾众多,风流韵事层出不穷,并有出入烟柳巷之记录 。有《蝶恋花?送潘大临》为证: “别酒劝君君一醉 。清润潘郎,又是何郎婿 。记取钗头新利市,莫将分付东邻子 。回首长安佳丽地 。三十年前,我是风流帅 。为向青楼寻旧事,花枝缺处留名字 。”同样名列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诗人王安石,在民间传说中,曾把儿媳比作琵琶,想在上面弹一曲;欲求不满的儿媳也作诗回应:如果公公弹一曲,肥水不流外人田。正在翁媳作诗传情的时候,儿子回来了,王安石只好将写在墙上的诗仓促抹去。

    有句话说“凡有水井处,便有歌柳词”说的是宋代大词人柳永。柳永一生穷困潦倒,生活在妓女中间,他的词就是这些人唱出来的。

    其实,风流成性的不单单是才子们,不信读一读宋代才女李清照的《丑奴儿》:“晚来一阵风兼雨,洗尽炎光。理罢笙簧,却对菱花淡淡妆。绛绡缕薄冰肌莹,雪腻酥香。笑语檀郎:今夜纱厨枕簟凉。

    君不知,当代一位曾经名不经传的村妇,却凭一首“穿越大半个中国去睡你”的诗一炮打红。

    好色乃人之本性,自然不能对文人求全责备。可文人们行使自己好色的权利,两情相悦或者说你情我愿却是底线。所以,几千年来,还从没有听说过才子强迫佳人玉体横陈吃霸王餐的,但那块骚人墨客扬名立世所必须的遮羞布,却被当代一个叫王明韵的安徽诗人无情地撕掉了。

                                     强奸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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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资料显示,王明韵是国家一级作家,笔名兰坡,2013年12月当选安徽省作协副主席,并担任安徽省文联主管主办的《诗歌月刊》杂志社主编。王明韵1992年从中央党校管理系毕业,曾在一大型企业任团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1980年王明韵开始发表作品,2004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著有诗集《给一朵云》《放飞的鸽群》《最后的道路》《虚构的手势》《原罪》等,散文集《为生命流泪》,报告文学集《走进自己的风景》。2014年,王明韵出版了个人回忆散文随笔集《我的妥协之旅》。

    2017年1月7日,王明韵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9月26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王明韵对此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据媒体报道,这起曾经轰动一时的强奸案,近日有了终审结果。二审判决认定王明韵犯强奸罪,但撤销一审法院对王明韵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的定罪量刑,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但这个二审判决,却让笔者一头雾水。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强奸属于重罪,根据刑法规定,最轻的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又是见色起意,所以,司法实践中,强奸罪很少适用缓刑的。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判决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人民法院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重新适用法律,作出判决改变原审判决;二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作出判决,改变原审判决。合肥中院称,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明韵犯强奸罪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证实,所列证据已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合肥中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合肥中院即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因此,本案显然没有刑诉法规定适用改判的以下两种情形:1、“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即定错罪名的应当改判;就算定罪名准确了,但是量刑畸轻或者畸重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所谓的上诉人王明韵亲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明韵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都是发生在该案的二审期间,所以,合肥中院既然承认一审判决都没错,但又以前述理由撤销一审判决,并对王明韵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文人风流可以,但千万别让精虫冲脑。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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