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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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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1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保障公共安全,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禁止在以下区域:
东以广元监狱、红星公园、国贸广场、碧桂园为界,南至南山脊,西以宝成铁路、袁家坝、塔山湾为界,北以工农镇、广陕广巴连接线为界的城市建成区。
二、公墓、殡仪馆不纳入禁放区域管理。
三、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环保措施。
四、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五、禁放区域所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部门,应当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的禁放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群众支持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六、公安、城管执法、安全监管、环保、水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进行电话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安监12350。
八、本通告自2018年2月12日起施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广府通〔20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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