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一、《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医疗费用支付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办[2007]44号文件第二条:"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暂参照《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不设门槛费,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0]11号 附件一《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会诊费、……
(三)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
2.……、拐杖、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拐杖、挂号费"是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
1、请问中江县医保局:
(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不设门槛费,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 中的"工伤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是说工伤诊疗项目由工伤职工自付还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2)如果"工伤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是要工伤职工自付,那"工伤诊疗项目要执行自付比例"又是什么意见,是工伤职工不自付吗?
2、请问中江县法院:
(1)上述《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挂号费、拐杖"是"诊疗项目"还是″药物?"
(2)"拐杖挂号费"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时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还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
(3)"拐杖、挂号费用于工伤职工时,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还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
(4)为了免除中江县医保局拒报"工伤职工拐杖挂号费"的责任,可否判定"拐杖、挂号费"用于工伤职工时不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而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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