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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守法工伤

[群众呼声] 求助:请德阳中级法院或德阳中院指定中江法院给个答案,叩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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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3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是否法治,是否公平正义这不是百姓最反感的,口头上说不依法治国,没有公平正义,实际也是这样,这种名正言顺、名符其实的不依法治国、不公平正义,老百姓并不反感,因为,它让老百姓知道:反正不依法治国,反正是没有公平正义,就不必去追求法治、追求公平正义而伤身,还不如修身养性多活几年,所以,老百姓最反感的是名不符实的口号法治,高调公正,广告牌坊上的法治、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8-2-24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法律法规给权威说好话也不能维护自己那可怜的尊严?

 楼主| 发表于 2018-2-26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椐说要修改宪法了,"法制"改成"法治",变"口号"为"行动",不知是否如此?
发表于 2018-2-27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庄严神圣,为何偏偏有人让它成笑料?

 楼主| 发表于 2018-2-28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单位是否应对百姓反映的问题有个回应,公权力监察部门监察委是否应对四川新闻网上反映的事项进行审查,确属枉法者,是否应该查处?如属百姓违法、无病呻吟就告诫百姓停止违法行为,一味让百姓在网上喊冤,是否有损国家形象?

 楼主| 发表于 2018-3-1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反复强调要依法治国、公平正义,但奇葩的枉法判案依旧,我们是否应坚信国家的依法治国、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18-3-2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没有感情,不会绚私,不会说话,不会信口开河,具有公正性,制定法规的目的就在于此,虽然法规明文规定,拐杖是诊疗项目,不是药品,用于基本医疗时,依据《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0]11号 附件一《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用于工伤时,依据川劳社办[2007]44号规定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但仍然有人信口开河,是工伤拐杖、挂号费不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何人如此胆大?他为什么要这样说?

 楼主| 发表于 2018-3-5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所谓的"奇葩"判案是否"枉法"还难说,要不,面对国家的"法治急风"、"公平正义暴雨",为什么法官还要那样判?面对社会舆论,为什么法官视而不见?如果是枉法,这得需要多大的胆量和勇气?所以,"枉法"不一定是"枉法",很有可能是"法枉",以法官为准,那么"法规必定冤枉法官",这难道不是"法枉"?

 楼主| 发表于 2018-3-6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一、《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医疗费用支付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办[2007]44号文件第二条:"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暂参照《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不设门槛费,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0]11号 附件一《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会诊费、……
  (三)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
  2.……、拐杖、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拐杖、挂号费"是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

1、请问中江县医保局:
(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不设门槛费,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 中的"工伤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是说工伤诊疗项目由工伤职工自付还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2)如果"工伤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是要工伤职工自付,那"工伤诊疗项目要执行自付比例"又是什么意见,是工伤职工不自付吗?

2、请问中江县法院:

(1)上述《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挂号费、拐杖"是"诊疗项目"还是″药物?"

(2)"拐杖挂号费"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时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还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

(3)"拐杖、挂号费用于工伤职工时,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还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

(4)为了免除中江县医保局拒报"工伤职工拐杖挂号费"的责任,可否判定"拐杖、挂号费"用于工伤职工时不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而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楼主| 发表于 2018-3-8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规判决"是"法定","依法官判决"是人定,我们国家的司法究竟是"法定还是人定"?

发表于 2018-3-8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多内容,一时间看不太懂呢

发表于 2018-3-8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社会,相信法律公平
发表于 2018-3-8 22: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3-8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3-9 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一味放纵"司法人定",相信法律的百姓是不是病夫?

 楼主| 发表于 2018-3-9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人民都坚信中国人站起来了,再也不是病夫了,难道错了?

发表于 2018-3-9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以法律为准绳

 楼主| 发表于 2018-3-9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1、以法律为准,拐杖、挂号费用于工伤职工时,是川劳社办[2007]44号第二条明文规定的"不执行自付比例",也即工伤职工不自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法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
        2、中江县医保局回避"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这一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规定,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拐杖、挂号费"为由拒报"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拐杖、挂号费";
        3、为什么中江县法院不以中江县医保局的理由驳回"工伤职工要求中江县医保局报销伤拐杖、挂靠费"的诉求?    而是以"工伤职工使用的拐杖、挂靠费不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从而驳回"工伤职工要求中江县医保局报销工伤拐杖、挂靠费"的诉求?

 楼主| 发表于 2018-3-9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见川(0623)行初3判决书

发表于 2018-3-10 10: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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