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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守法工伤

[群众呼声] 求助:请德阳中级法院或德阳中院指定中江法院给个答案,叩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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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3-10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夸奖,但反过来,这不正说明了:
        1、中江县医保局"申明依据川劳社办[2007]44号第二条拒报工伤保险待遇",这一依据应报法规恶意作出拒报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违法吗?
        2、中江县法院违背"拐杖、挂靠费"是川劳社办[2007]44号第二条明文规定的"不执行自付比例的工伤诊疗项目"一法定的事实,以"工伤职工使用的拐杖、挂号费"不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而支持中江县医保局的诉求,驳回工伤职工要求法院判决中江县医保局依川劳社办[2007]44号笫二条"工伤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的规定报销工伤职工的拐杖费、挂号费诉求,以使中江县医保局逃避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恶意拒报工伤保险待遇"应承担的责任。如此判决不是冤枉法律、法规吗?
        3、中江县医保局、中江县法院的行为难道不是折腾工伤职工、给工伤职工制造讼累、劳命伤财吗?

发表于 2018-3-10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服务大局

发表于 2018-3-10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要求,要驰而不息抓好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密切注意“四风”问题的新动向,决不让“四风”回潮复燃。

 楼主| 发表于 2018-3-11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有个同胞说看不懂,看不懂正好,冤枉法规才没有风险,老百姓看懂了,执法者、司法把自己当法规,替代国家法规,以逃避冤枉法规应承担的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8-3-12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人做事,都要有动因,枉法的奇葩判案的动因是什么?是荣誉吗?如果是为了荣誉,应该是依法判决才是,因为每个追求的正荣誉,而枉法判决是不能获得正荣誉、只能获得负荣誉,难道枉法的奇葩判案不是为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3-12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傻子眼里无枉法,
因为傻子不懂法;
要想掩盖尔枉法,
就把民众变真傻。

发表于 2018-3-14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普通人都会申辩,法官不回应,答案已明了。

发表于 2018-3-14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今后工伤职工不能进基本医疗医院治疗,更不能使用与基本医疗名称、功能相同的药物、服务、设施,否则工伤保险就成了基本医疗保险,此时,工伤保险既要执行基本医疗的门槛费,更要执行基本医疗的自付比例,并且末住院就不能报销。为此,为了《工伤保险条例》的尊严,国家也只能为工伤职工单独修建工伤医院,只能为工伤职工单独制造与基本医疗不同的药物,服务、没施
发表于 2018-3-15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达到拒报"不执行自付比例的工伤职工诊疗项目-拐杖、挂号费",中江县医保局把"工伤保险"当成"基本医疗保险"处理错了吗?谁叫国家不专门为你工伤职工制造专门的、不同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拐杖、挂号费,谁叫四川省人社厅要让工伤诊疗项目目录参照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目录的,中江县医保局就要把"目录参照"当成报销规则,强行替换上级"川劳社办[2007]44号第二条规定的"工伤职工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的报销规则,如果国家不专门研制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的药物、设备、服务、不专门修建不用工伤职工治疗的医院,那么下一步中江县医保局还可以把"工伤保险"当成"基本医疗保险"设置门槛费-起付线,对工伤保险全面执行自付比例,并且,如果工伤职工在基本医疗医院门诊治疗直接不予报销,你工伤职工还敢用法规挑战医保局的权威吗?

 楼主| 发表于 2018-3-17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江县医保局工伤经办人员刘燕念歪经、找不到不予报销的政策支撑,就把工伤保险当基本医疗拒报

发表于 2018-3-17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

 楼主| 发表于 2018-3-18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是政策,还是医保局是政策,如果政策是政策,请上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不要让工伤法规蒙羞,你们不是看客,这是你们的责任!

发表于 2018-3-19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枉法裁判的最终后果:
1、不仅是反映枉法者违法、枉法者职业道德低下,而且更丑化了法规、丑化了国家
2、不只是反映民众的窝囊、民众的无能,而更是反映法规的窝囊、国家的无能

发表于 2018-3-20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庭上,当事人把法官奉若神明,难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当事人真的敬畏法官吗?应该不是,当事人对法官的敬畏,是基本当事人对法规的敬畏,因为,在守法的当事人眼里,法官是法的化身,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因此,法官应珍惜这种当事人基于对法规的敬畏而产生的法的化身-法官的敬畏,而枉法者的枉法判案是对法的珍重吗?是对这种敬畏的珍惜吗?枉法者值得被枉法当事人的敬畏吗?

发表于 2018-3-20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依法及时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满腔热情为群众排忧解难。

 楼主| 发表于 2018-3-21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国家的形象,公权力机关不回应当事人的质疑,用实际行动纠违也可以!

发表于 2018-3-22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论身居多高的职位,都必须牢记我们的共和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18-3-22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任何一个被冤枉之人都会申辩,而且会公开申辩,让社会公众知道自己被冤枉了,如果枉法者不敢在公众平台上回应当事人的质疑,而是采取非法手段打压当事人,以阻止自己的枉法被曝光,那更说明了枉法者的"此地无银"

 楼主| 发表于 2018-3-23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恶的事是:枉法者视而又见、听而不闻,不回应当事人的质疑,而是继续枉法,这才是无可救药!

 楼主| 发表于 2018-3-24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监督、惩戒是否应名符其实,否则枉法依旧,如果法规已被下层权利翻来覆去所左右,必要时,上层权力应对下层滥权进行制止、惩戒,否则,百姓对这种唱高调、喊口号的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是非常反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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