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大气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华蓥城区以及古桥街道、华龙街道城镇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为:华蓥城区以及古桥街道、华龙街道城镇建成区。 二、禁燃区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述地点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禁止燃放的种类为:所有烟花爆竹及孔明灯。 四、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本通告。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承办婚丧喜庆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举报电话:华蓥市公安局110、华蓥市安监局482113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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