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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单位未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由谁支付给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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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5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或省高院指定德阳市中级法院给工伤职工普法:单位未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由谁支赔偿给工伤职工?叩谢!
1、某职工工伤前12个月"应参加工伤保险月均工资5000元",用人单位只为其月均工资中的1000元购买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只报销了该部分已参保工资对应的工伤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00元,月均工资中用人单位未给该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那4000元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36000元究竟该由谁支付给工伤职工?
有人说:可由法院根据用人单位已为该职工月均工资中的1000元购买了工伤保险,判定月均工资中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那4000元工资也购买了工伤保险,从而判决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4000元未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如正确,法规依据是什么?
2、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那部分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纠分"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该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下列法规是否还有效?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三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第六条:"未参保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各项费用。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补缴到账前已实际发生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费用。"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川人社发[2015]22号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平时只给职工"万分之一"的工资购买工伤保险,当职工工伤,并构造伤残等级时,再补缴未参保那部分工资的工伤保险费,最多不过补缴几百、上千元保费,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几万或几十万元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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