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灯:“广安一男子醉驾被取保候审 “任性”驾车上路被拘留一案”引网民质疑或有连锁反应?
谢歌说事
近日,有条新闻读来感觉颇为有趣。闲话少说,直奔主题。先来读一读这条消息,全文如下:
据“西部看四川”援引四川新闻网广安2月26日讯(辜羽金蔡江湖)男子因醉驾涉危险驾驶罪被刑拘,其驾驶证还被吊销,近日,尚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该男子又任性驾车上路被交警查获。日前,该男子被四川广安岳池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4天。
现年48岁的雷某友,家住岳池县白庙镇,平时靠跑摩的补贴家用。2月20日上午11时许,雷某友驾驶自家的二轮摩托车载人,途经银城大道与岳武路路口时,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上乘坐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出警交警到达现场时,一眼便认出了事故当事人雷某友。原来,雷某友是他们以前办理的一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去年11月24日,雷某友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实为醉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同时被交警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办案民警介绍,雷某友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驾车,违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相关规定,据此,岳池警方对其依法行政拘留14天。雷某友在取保候审期间再违法,将面临被人民法院判处实刑的处罚。
以上为新闻全文。那么,问题来了。
本来这应该算是一篇正能量的新闻,可读着读着总有几个疑问想在这里和网友们讨论讨论:
一,涉事的违法人员能够取保候审,是依据的哪一条?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是公安机关本来就是可以取保候审的哈,众所周知,刑拘就意味着不再是违法而是已经构成了犯罪,那么,此犯罪嫌疑人能够取保的依据是什么?这其间有没有其他的“活动”或“动作”、到底有没得点“东西”?值得关注。
二,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的过程中是否接受过公安机关的教育?或被告知过“出去”后应当注意的事项?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启动责任倒查制,看一看有没得什么存在的问题?比如说其“背后”有没得什么故事?这个也值得关注。
三,该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后仍不思悔改继续违法驾驶算不算“有前科”或本身就“戴罪”在身继而又违法为何仅仅只是被行政拘留而且没有被“顶格”处理?这里面是不是显示其“朝中有人”?
四,就算一般的赌博打麻将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会被行政拘留30天并处罚款这在广安历来是常态,那么,本案之涉事犯罪嫌疑人或违法人员兼具两种“光荣称号”为何处罚却显得如此轻描淡写?依据是什么?这里面有没得“保护伞”的东西值得关注,个人感觉在如今这个“扫黑除恶”的当口这实在是难以服众。
五,交警部门本身就属與情大口,处置处理不公常导致网民吐槽,而广安交警系统本身做了许多的大量的工作,但往往就是极个别人员抹黑了交警形象。像本案中涉案人员就如此被“罚酒三杯”又怎么能够彰显法制精神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如此会令违法犯罪更加有恃无恐,实属不妥,这点也值得关注。
现场直播:让我们和大家都来学一下有关法律法规吧: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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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并引发质疑的亮点:对在取保候审期间实行新的犯法行动的犯罪嫌疑人,应该予以拘捕,两次犯罪合并审理,加重处罚。
综上,不难看出上面这个新闻所述的犯罪嫌疑人属于哪种情况大家一看便知,该不该收监?岳池县警方在处理此案中是否严肃和尊重了法纪并依法行政执法必严有待考证。因此,我们认为本案很是值得讨论。
那么,你的看法呢?希望你也来说说,同时也欢迎专业人士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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